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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13 | 文号: |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内四区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二、保险项目

  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工伤残疾保险、疾病身故保险(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意外医疗(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及意外住院津贴。

  三、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四、办理程序

  ㈠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按本月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青岛市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由个人签字的《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2.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㈡区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补贴。

  ㈢商业综合保险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支付给本人的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五、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如实填报审批表,提报有关材料,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劳社[2006]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参保的人员,按原规定继续履行到保险协议期满。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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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8-10-13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内四区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二、保险项目

  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工伤残疾保险、疾病身故保险(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意外医疗(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及意外住院津贴。

  三、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四、办理程序

  ㈠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按本月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青岛市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由个人签字的《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2.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㈡区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补贴。

  ㈢商业综合保险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支付给本人的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五、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如实填报审批表,提报有关材料,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劳社[2006]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参保的人员,按原规定继续履行到保险协议期满。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