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10-27 | 文号: |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建管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效应,根据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就发〔2009〕5号)等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安监局制定了《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劳动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就发〔2009〕5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的效应,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岗位管理等行为。
五市三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三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管理服务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岗位开发计划,说明岗位设置依据、工作职责、人员数量等。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初市下达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将岗位开发计划分解到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和工作需要,每月5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具体计划,包括岗位工作职责、人员数量及配套资金来源、金额等情况。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提出意见后,及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按照30%的比例对各区社区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通过青岛劳动保障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意见反馈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反馈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做好岗位开发工作。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上岗:
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㈡持《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或《残疾证》、《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低保证》的高校毕业生;
㈢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社会公益性岗位还可安置具有本市户籍,在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以及现有社会公益性岗位新增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上岗,采取以公开招聘为主、组织送岗为辅的方式确定人选。其中,现有公益性岗位新增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增加人员的原因、数量、用工条件等情况。
第七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安置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批准的社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名称、数量、职责、待遇、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
㈡符合社会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按照属地化原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岗位类别编制招用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㈢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笔试,特殊社会公益性岗位,可组织进行面试。根据考试结果,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公益性岗位招考结果确定后,在青岛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区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用人单位。
㈣对确定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区就业服务机构将岗位和人员状况等情况,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
第八条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组织人员上岗:
㈠符合社区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名,由街道办事处会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审核。
㈡对符合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街道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综合考虑登记人员的家庭状况、生活状况及市场就业难易程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面试或进行综合考评,确定拟上岗人员,报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㈢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提报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拟上岗的人员资格、岗位范围、岗位总量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街道对公益性岗位总量、拟上岗人员、已上岗人员和登记人员等情况,在新闻媒体或青岛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区劳动保障部门反馈街道办事处。
㈣对确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到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区就业服务机构将岗位和人员状况等情况,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采取送岗方式安置上岗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内四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技能水平,提出公益性岗位送岗方案,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批准的方案,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开展送岗活动。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区级主管部门签订,无区级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签订。
现有聘用协议未到期的从业人员,由新用人单位在2009年11月30日前统一办理终止聘用协议手续,经考核合格的,统一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㈠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㈢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
㈣连续无故旷工5日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日的;
㈤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㈥从业期间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的,可延长工作期限:
㈠公益性岗位在岗工作满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从业人员,有从事公益性岗位愿望,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劳动合同。
㈡公益性岗位在岗工作满三年,难以实现市场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从业人员,各区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公益性岗位市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各用人单位提前2个月,通知本人可提出延长工作期限申请。
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工作考核优良的,经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延长工作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及时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并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市劳动保障部门。
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停止核拨相关人员的岗位补贴。
第五章 人员与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或区属管理部门安排。
社区公益性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最长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市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公益性岗位工作规范,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
对于新上岗的人员,或已上岗后调整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社区公益性岗位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从业人员上岗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地点、简要工作内容等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在青岛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做好月考核记录,对从业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考核记录。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区级管理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对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区级管理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某一项公益性岗位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检查比例不少于从业人员的20%。重点考核检查从业人员上岗情况,按用人单位分别写出考核检查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状况、用人单位管理台帐和考核等情况,并作为岗位补贴发放和劳动合同续签的依据。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公益性岗位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设置公益性岗位监督电话,在公开场所设置监督箱,派专人负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要按年度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必要性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意见,及时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按月发放,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岗位综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不再给予其他福利和待遇。
㈠岗位综合补贴。社会公益性岗位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其中100元作为考核奖,根据从业人员日常工作情况发放。社区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由区财政或街道办事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岗位补助,所需资金从区就业专项资金或由街道办事处筹集列支。市财政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㈡社会保险补贴。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1%、失业保险3%、工伤保险1%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协保人员每月按照1%的比例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㈢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商业综合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费用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待遇发放根据各用人单位出勤考核情况确定。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每月底根据上岗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编制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经用人单位区级管理部门初审并汇总后,连同抽查结果于当月25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每月根据上岗人员出勤考核情况,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从业人员的出勤天数、岗位综合补贴及社会保险费申领情况录入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编制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于每月25日前报区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各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花名册,结合抽查情况,将从业人员的出勤天数、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费申领情况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并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就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拨付资金。资金到帐后,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岗位综合补贴直接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记入个人账户或拨付到有关单位,将社会保险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商业综合保险资金直接拨付到确定的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定期对人员上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监督举报制度。对人岗不实,违规安排人员上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和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劳社〔200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104号)、《关于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7〕73号);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组建“平安青岛”协警队伍的通知》(青公发〔2004〕4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设立市内四区安全生产主任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安监〔2006〕8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09-10-27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建管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效应,根据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就发〔2009〕5号)等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安监局制定了《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劳动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就发〔2009〕5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的效应,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岗位管理等行为。
五市三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三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管理服务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岗位开发计划,说明岗位设置依据、工作职责、人员数量等。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初市下达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将岗位开发计划分解到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和工作需要,每月5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具体计划,包括岗位工作职责、人员数量及配套资金来源、金额等情况。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提出意见后,及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按照30%的比例对各区社区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通过青岛劳动保障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意见反馈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反馈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做好岗位开发工作。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上岗:
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㈡持《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或《残疾证》、《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低保证》的高校毕业生;
㈢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社会公益性岗位还可安置具有本市户籍,在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以及现有社会公益性岗位新增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上岗,采取以公开招聘为主、组织送岗为辅的方式确定人选。其中,现有公益性岗位新增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增加人员的原因、数量、用工条件等情况。
第七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安置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批准的社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名称、数量、职责、待遇、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
㈡符合社会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按照属地化原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岗位类别编制招用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㈢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笔试,特殊社会公益性岗位,可组织进行面试。根据考试结果,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公益性岗位招考结果确定后,在青岛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区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用人单位。
㈣对确定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区就业服务机构将岗位和人员状况等情况,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
第八条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组织人员上岗:
㈠符合社区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名,由街道办事处会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审核。
㈡对符合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街道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综合考虑登记人员的家庭状况、生活状况及市场就业难易程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面试或进行综合考评,确定拟上岗人员,报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㈢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提报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拟上岗的人员资格、岗位范围、岗位总量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街道对公益性岗位总量、拟上岗人员、已上岗人员和登记人员等情况,在新闻媒体或青岛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区劳动保障部门反馈街道办事处。
㈣对确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到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区就业服务机构将岗位和人员状况等情况,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采取送岗方式安置上岗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内四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技能水平,提出公益性岗位送岗方案,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批准的方案,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开展送岗活动。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区级主管部门签订,无区级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签订。
现有聘用协议未到期的从业人员,由新用人单位在2009年11月30日前统一办理终止聘用协议手续,经考核合格的,统一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㈠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㈢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
㈣连续无故旷工5日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日的;
㈤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㈥从业期间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的,可延长工作期限:
㈠公益性岗位在岗工作满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从业人员,有从事公益性岗位愿望,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劳动合同。
㈡公益性岗位在岗工作满三年,难以实现市场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从业人员,各区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公益性岗位市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各用人单位提前2个月,通知本人可提出延长工作期限申请。
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工作考核优良的,经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延长工作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及时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并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市劳动保障部门。
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停止核拨相关人员的岗位补贴。
第五章 人员与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或区属管理部门安排。
社区公益性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最长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市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公益性岗位工作规范,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
对于新上岗的人员,或已上岗后调整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社区公益性岗位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从业人员上岗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地点、简要工作内容等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在青岛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做好月考核记录,对从业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考核记录。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区级管理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对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区级管理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某一项公益性岗位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检查比例不少于从业人员的20%。重点考核检查从业人员上岗情况,按用人单位分别写出考核检查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状况、用人单位管理台帐和考核等情况,并作为岗位补贴发放和劳动合同续签的依据。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公益性岗位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设置公益性岗位监督电话,在公开场所设置监督箱,派专人负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要按年度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必要性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意见,及时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按月发放,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岗位综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不再给予其他福利和待遇。
㈠岗位综合补贴。社会公益性岗位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其中100元作为考核奖,根据从业人员日常工作情况发放。社区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由区财政或街道办事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岗位补助,所需资金从区就业专项资金或由街道办事处筹集列支。市财政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㈡社会保险补贴。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1%、失业保险3%、工伤保险1%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协保人员每月按照1%的比例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㈢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商业综合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费用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待遇发放根据各用人单位出勤考核情况确定。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每月底根据上岗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编制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经用人单位区级管理部门初审并汇总后,连同抽查结果于当月25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每月根据上岗人员出勤考核情况,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从业人员的出勤天数、岗位综合补贴及社会保险费申领情况录入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编制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于每月25日前报区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各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花名册,结合抽查情况,将从业人员的出勤天数、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费申领情况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并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就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拨付资金。资金到帐后,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岗位综合补贴直接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记入个人账户或拨付到有关单位,将社会保险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商业综合保险资金直接拨付到确定的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定期对人员上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监督举报制度。对人岗不实,违规安排人员上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和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劳社〔200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104号)、《关于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7〕73号);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组建“平安青岛”协警队伍的通知》(青公发〔2004〕4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设立市内四区安全生产主任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安监〔2006〕8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