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2-16 | 文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6〕12号)有关规定,2016-2018年,全市每年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现将有关评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数量
2016年,全市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15个,其中市级综合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10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5个,具体数量可相互调剂。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总量如超过15个,按照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选取认定;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总量如不足15个,按照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实际数量予以认定。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立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见附件、不对外公布),统筹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认定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评审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评审一组、评审二组、监督组、综合组,分别负责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流程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认定工作,分申报、初审、集中答辩、实地勘验、公示认定五个环节进行。评审认定实行百分制,其中集中答辩占50%,实地勘验占50%。
(一)申报。
1、对区市推荐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进行材料初审和实地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对不符合青人社字〔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主要功能、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的,各区市不得初审通过;对未落实区市级奖补资金的,可参加2016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但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需作出奖补资金兑现承诺(2017年6月30日前区市奖补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将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资格。经区市材料初审和实地核实后,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主要功能、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的,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名义正式行文,提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包括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入驻创业实体及带动就业人员情况、区市实地核实情况、资金兑现承诺等,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直部门(单位)、行业领军大型企业、驻青高校等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直接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正式行文)。
3、以上申报工作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初审。对区市推荐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申报材料及区市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资格审核意见。对市直部门(单位)、行业领军大型企业、驻青高校直接推荐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实,出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资格审核意见。对经初审未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主要功能、基本条件、认定条件的,取消评审资格。
(三)集中答辩(50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专家组(简称评审专家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总人数7人,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集中答辩工作,集中答辩前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组成员开展政策讲解等培训,通报初审情况。集中答辩分市级综合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两组,采取专题片或幻灯片汇报、专家组现场提问的形式进行。答辩结束后现场赋分,答辩全部结束后现场公布成绩。每个区市(含高新区、保税区)指派1名观察员,全程旁听。
(四)实地勘验(50分)。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实地勘验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对其发展潜力进行预评,形成实地勘验报告。
(五)公示认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集中答辩、实地勘验成绩,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提出评审意见,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对拟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候选单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青岛就业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认定为“青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岛创业示范园区”或“青岛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岛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四、有关奖补问题
(一)对已认定为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平台且已由省、市级落实奖补资金的,可直接授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牌匾,纳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不再重复奖补。对以前年度认定为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平台,经审核核定未达到资金奖补条件的,可参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认定并实施奖补。
(二)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采取差额奖补机制,同时认定为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不重复发放。
(三)对在青人社字〔2016〕12号文件下发前,按照我市上一轮创业孵化政策,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可按照青人社字〔2016〕12号文件规定,依申请重新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奖补政策。
(四)对各区市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在区市落实一次性奖补资金政策后,市级下达首期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提报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材料初审及实地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确保申报单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主要功能、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按规定做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6-12-16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6〕12号)有关规定,2016-2018年,全市每年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现将有关评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数量
2016年,全市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15个,其中市级综合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10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5个,具体数量可相互调剂。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总量如超过15个,按照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选取认定;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总量如不足15个,按照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实际数量予以认定。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立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见附件、不对外公布),统筹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认定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评审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评审一组、评审二组、监督组、综合组,分别负责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流程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认定工作,分申报、初审、集中答辩、实地勘验、公示认定五个环节进行。评审认定实行百分制,其中集中答辩占50%,实地勘验占50%。
(一)申报。
1、对区市推荐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进行材料初审和实地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对不符合青人社字〔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主要功能、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的,各区市不得初审通过;对未落实区市级奖补资金的,可参加2016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但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需作出奖补资金兑现承诺(2017年6月30日前区市奖补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将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资格。经区市材料初审和实地核实后,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主要功能、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的,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名义正式行文,提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包括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入驻创业实体及带动就业人员情况、区市实地核实情况、资金兑现承诺等,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直部门(单位)、行业领军大型企业、驻青高校等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直接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正式行文)。
3、以上申报工作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初审。对区市推荐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申报材料及区市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资格审核意见。对市直部门(单位)、行业领军大型企业、驻青高校直接推荐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实,出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资格审核意见。对经初审未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主要功能、基本条件、认定条件的,取消评审资格。
(三)集中答辩(50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专家组(简称评审专家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总人数7人,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集中答辩工作,集中答辩前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组成员开展政策讲解等培训,通报初审情况。集中答辩分市级综合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两组,采取专题片或幻灯片汇报、专家组现场提问的形式进行。答辩结束后现场赋分,答辩全部结束后现场公布成绩。每个区市(含高新区、保税区)指派1名观察员,全程旁听。
(四)实地勘验(50分)。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实地勘验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对其发展潜力进行预评,形成实地勘验报告。
(五)公示认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集中答辩、实地勘验成绩,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提出评审意见,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对拟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候选单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青岛就业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认定为“青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岛创业示范园区”或“青岛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岛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四、有关奖补问题
(一)对已认定为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平台且已由省、市级落实奖补资金的,可直接授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牌匾,纳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不再重复奖补。对以前年度认定为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平台,经审核核定未达到资金奖补条件的,可参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认定并实施奖补。
(二)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采取差额奖补机制,同时认定为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不重复发放。
(三)对在青人社字〔2016〕12号文件下发前,按照我市上一轮创业孵化政策,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可按照青人社字〔2016〕12号文件规定,依申请重新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奖补政策。
(四)对各区市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在区市落实一次性奖补资金政策后,市级下达首期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提报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材料初审及实地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确保申报单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主要功能、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按规定做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