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27 | 文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全市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号令)及《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青政办发〔2010〕30号)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健全稽查保障机制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对维护我市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部分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数定点医药机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存在个别欺诈骗保行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然严峻。
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基金安全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对确保政策顺利落实、减少基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要依据人社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未整合的区市,也要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各区、市要加强领导,选配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的工作人员充实稽查队伍。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审计、医疗、法律等专业技能,以适应稽查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推进实行购买社会服务,通过借助外力,增强专业技术力量,解决当前稽查人员少、专业性不强等突出问题。
在加强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的基础上,各区、市要保障稽查工作的经费和设施设备 。各区、市要依托全市“互联网+社保”信息系统和“智慧人社”手机APP等,积极推进稽查工作移动互联网应用,配备相关移动终端,实现信息化与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相互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明确职责,构建两级联动机制
建立和完善市、区(市)两级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体制,确保上下联动、运转有序、各司其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稽查流程和工作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市开展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业务经办或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日常、专项稽查工作的开展,受理本辖区举报投诉案件。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稽查案件处理涉及解除定点医药机构三方医疗服务协议的,应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各区、市对稽查案件经办主体出现争议的,应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研究确定。对于特别重大的社会保险稽查案件,视案件性质、涉案机构和人员所在区域、金额等情况,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办或指定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必要时市、区(市)两级联办。
三、多措并举,加大社保稽查力度
各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加强稽查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形成以促规范、保安全为核心,打击查处为手段、维权维稳为目标的稽查工作格局,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㈠加强日常稽查。日常稽查要覆盖业务经办和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各区、市每年根据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分布情况及数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开展日常稽查工作。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理。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的单位,作为主要对象,重点跟踪稽查。各区、市要建立日常清欠工作机制,以减少当期欠费为工作重点,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工作方案。各区、市年度日常稽查计划和清欠工作方案应于每年一月份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㈡完善专项稽查。各区、市每年应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查。专项稽查应根据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集中力量进行。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明确目标,有的放矢的深入开展专项稽查工作,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涉及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及时总结上报,确保专项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㈢做好投诉举报查处。为方便职工咨询政策及受理职工的举报投诉,各区、市应开通专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举报投诉,要认真做好案件登记,一次性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及时查处。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㈣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对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要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加大查处和惩处的力度。全市要建立稽查重大案件上报和办理评估制度,提高查处质量和效率。各区、市要高度重视重大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㈤打击社保欺诈行为。各区、市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严格按照《关于落实鲁人社发〔2015〕32号文件加强全市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34号)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涉嫌违法犯罪,并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案件,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均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对查实的骗保案件适时予以曝光,提高警示和震慑效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职履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
㈥完善稽查联动机制。各区、市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内外联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与公安、税务、民政、药监、卫计等部门之间的联动,以达到信息共享,提高稽查效能的目的。各区、市要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发挥联动优势,惩治结合,标本兼治,构建起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稽查工作长效机制。
㈦加强稽查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 “十三五”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1号)要求,逐步建立全市社会保险稽查诚信体系。围绕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履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各区、市要做好信用记录的归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诚信信息库。对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要按相关要求,及时纳入我市的信用信息平台,提升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震慑力。
四、建章立制,加强业务指导监督
㈠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对在稽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取证、依据、定性、移交等方面问题的,稽查案件经办区、市可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请召开案件会商会议,邀请相关政策、业务部门、法律顾问等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会商会议根据稽查工作实际召开,对研究的方案意见可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㈡建立稽查工作通报制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定期对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区、市办结案件按照一定比例抽审,检查和抽审情况予以通报。
㈢建立稽查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开展的社会保险征缴、清欠、待遇支付等稽查情况填写相关报表,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崂山、城阳、黄岛三区每月将已结案的医保《稽查工作报告》、《稽查意见书》等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保稽查机构备案。各区、市对查处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报告。
㈣建立稽查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稽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召开全市社会保险稽查联席会议,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针对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适用、证据有效性、业务联动等问题研究讨论解决意见,促进稽查工作的开展。
㈤完善稽查指导监督制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加强对各区、市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专题会议,建立稽查案卷评议制度,提升全市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各区、市要公开稽查工作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实行稽查工作“查审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规范稽查工作行为。
五、提升素质,抓好稽查队伍建设
各区、市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稽查队伍的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教育,落实“一岗双责”,增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严肃纪律、秉公执法的意识,防止滥用稽查权力,做到严格稽查、公正稽查、文明稽查,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着重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持续提高稽查工作人员技能水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做好全市社会保险稽查培训工作的组织及落实,每年进行轮训。各区、市也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灵活开展业务培训。要拓展业务培训方式,重点加强稽查工作人员政治、业务、技能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经办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社会保险稽查队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7日
青人社发〔2017〕4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意见
青人社发〔2017〕4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7-03-27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全市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号令)及《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青政办发〔2010〕30号)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健全稽查保障机制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对维护我市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部分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数定点医药机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存在个别欺诈骗保行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然严峻。
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基金安全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对确保政策顺利落实、减少基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要依据人社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未整合的区市,也要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各区、市要加强领导,选配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的工作人员充实稽查队伍。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审计、医疗、法律等专业技能,以适应稽查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推进实行购买社会服务,通过借助外力,增强专业技术力量,解决当前稽查人员少、专业性不强等突出问题。
在加强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的基础上,各区、市要保障稽查工作的经费和设施设备 。各区、市要依托全市“互联网+社保”信息系统和“智慧人社”手机APP等,积极推进稽查工作移动互联网应用,配备相关移动终端,实现信息化与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相互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明确职责,构建两级联动机制
建立和完善市、区(市)两级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体制,确保上下联动、运转有序、各司其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稽查流程和工作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市开展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业务经办或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日常、专项稽查工作的开展,受理本辖区举报投诉案件。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稽查案件处理涉及解除定点医药机构三方医疗服务协议的,应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各区、市对稽查案件经办主体出现争议的,应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研究确定。对于特别重大的社会保险稽查案件,视案件性质、涉案机构和人员所在区域、金额等情况,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办或指定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必要时市、区(市)两级联办。
三、多措并举,加大社保稽查力度
各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加强稽查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形成以促规范、保安全为核心,打击查处为手段、维权维稳为目标的稽查工作格局,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㈠加强日常稽查。日常稽查要覆盖业务经办和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各区、市每年根据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分布情况及数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开展日常稽查工作。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理。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的单位,作为主要对象,重点跟踪稽查。各区、市要建立日常清欠工作机制,以减少当期欠费为工作重点,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工作方案。各区、市年度日常稽查计划和清欠工作方案应于每年一月份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㈡完善专项稽查。各区、市每年应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查。专项稽查应根据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集中力量进行。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明确目标,有的放矢的深入开展专项稽查工作,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涉及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及时总结上报,确保专项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㈢做好投诉举报查处。为方便职工咨询政策及受理职工的举报投诉,各区、市应开通专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举报投诉,要认真做好案件登记,一次性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及时查处。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㈣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对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要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加大查处和惩处的力度。全市要建立稽查重大案件上报和办理评估制度,提高查处质量和效率。各区、市要高度重视重大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㈤打击社保欺诈行为。各区、市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严格按照《关于落实鲁人社发〔2015〕32号文件加强全市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34号)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涉嫌违法犯罪,并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案件,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均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对查实的骗保案件适时予以曝光,提高警示和震慑效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职履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
㈥完善稽查联动机制。各区、市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内外联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与公安、税务、民政、药监、卫计等部门之间的联动,以达到信息共享,提高稽查效能的目的。各区、市要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发挥联动优势,惩治结合,标本兼治,构建起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稽查工作长效机制。
㈦加强稽查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 “十三五”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1号)要求,逐步建立全市社会保险稽查诚信体系。围绕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履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各区、市要做好信用记录的归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诚信信息库。对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要按相关要求,及时纳入我市的信用信息平台,提升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震慑力。
四、建章立制,加强业务指导监督
㈠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对在稽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取证、依据、定性、移交等方面问题的,稽查案件经办区、市可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请召开案件会商会议,邀请相关政策、业务部门、法律顾问等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会商会议根据稽查工作实际召开,对研究的方案意见可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㈡建立稽查工作通报制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定期对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区、市办结案件按照一定比例抽审,检查和抽审情况予以通报。
㈢建立稽查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开展的社会保险征缴、清欠、待遇支付等稽查情况填写相关报表,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崂山、城阳、黄岛三区每月将已结案的医保《稽查工作报告》、《稽查意见书》等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保稽查机构备案。各区、市对查处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报告。
㈣建立稽查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稽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召开全市社会保险稽查联席会议,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针对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适用、证据有效性、业务联动等问题研究讨论解决意见,促进稽查工作的开展。
㈤完善稽查指导监督制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加强对各区、市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专题会议,建立稽查案卷评议制度,提升全市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各区、市要公开稽查工作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实行稽查工作“查审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规范稽查工作行为。
五、提升素质,抓好稽查队伍建设
各区、市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稽查队伍的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教育,落实“一岗双责”,增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严肃纪律、秉公执法的意识,防止滥用稽查权力,做到严格稽查、公正稽查、文明稽查,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着重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持续提高稽查工作人员技能水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做好全市社会保险稽查培训工作的组织及落实,每年进行轮训。各区、市也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灵活开展业务培训。要拓展业务培训方式,重点加强稽查工作人员政治、业务、技能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经办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社会保险稽查队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7日
青人社发〔2017〕4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意见
青人社发〔2017〕4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