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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3 | 文号: |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保持政策连续性,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要求,经研究,将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按照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工作的需要,以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条件。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和省本级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状况良好;(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人员相关待遇;(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试点支出项目和标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指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各支出项目的补贴标准、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执行。

四、试点支出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符合试点支出项目,且为《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五、试点支出额度。各市应当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结合促进就业的任务目标,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和支出项目进行试点,重点用于各项政策性补贴支出。各市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一般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基金结余少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支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额的20%

六、试点资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增加或变相增加支出项目。要符合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要与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各市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20179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928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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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9-23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保持政策连续性,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要求,经研究,将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按照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工作的需要,以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条件。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和省本级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状况良好;(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人员相关待遇;(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试点支出项目和标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指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各支出项目的补贴标准、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执行。

四、试点支出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符合试点支出项目,且为《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五、试点支出额度。各市应当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结合促进就业的任务目标,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和支出项目进行试点,重点用于各项政策性补贴支出。各市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一般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基金结余少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支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额的20%

六、试点资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增加或变相增加支出项目。要符合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要与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各市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20179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928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