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1-29 | 文号: |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根据《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从 2013 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由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扩大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 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市财政对各区(市)免学费补助政策,继续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涉及人民群众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政策实施。 (二)规范学籍管理,夯实政策基础。各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坚决杜绝“双重学籍”、 “虚假学籍”现象,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为政策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区(市)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7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青财教〔20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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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1-29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根据《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从 2013 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由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扩大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 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市财政对各区(市)免学费补助政策,继续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涉及人民群众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政策实施。 (二)规范学籍管理,夯实政策基础。各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坚决杜绝“双重学籍”、 “虚假学籍”现象,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为政策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区(市)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7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青财教〔201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