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9 | 文号: | 失效日期:2020-12-31 |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政策调整和工作需要,现将《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21

 

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364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青财教〔2015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青岛市盲校、青岛市中心聋校一、二年级在籍在校中职学生资助面为10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市属学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市)学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统筹中央和市本级资金与区(市)分级负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我市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市财政结合中央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预算。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据实安排下达。

第九条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区(市)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自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认真维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认真填写学生户籍、生源地等基本情况。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合办学双注册学籍的,由招生生源地学校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5】56号)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1-29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政策调整和工作需要,现将《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21

 

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364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青财教〔2015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青岛市盲校、青岛市中心聋校一、二年级在籍在校中职学生资助面为10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市属学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市)学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统筹中央和市本级资金与区(市)分级负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我市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市财政结合中央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预算。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据实安排下达。

第九条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区(市)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自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认真维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认真填写学生户籍、生源地等基本情况。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合办学双注册学籍的,由招生生源地学校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