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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11 | 文号: | 有效性:失效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 、1.1%、1.3%、1.6%、1.9%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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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日期:2018-02-11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 、1.1%、1.3%、1.6%、1.9%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