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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12 | 文号: |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要求,经协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422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149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130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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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日期:2018-02-12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要求,经协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422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149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1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