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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9 | 文号: |

各市人事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计算机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我省决定实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将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等级划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层次。
  二、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按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三、省人事厅负责全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的实施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四、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证书的定期登记,指导考前培训及考后继续教育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五、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六、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我省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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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8-03-29

各市人事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计算机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我省决定实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将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等级划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层次。
  二、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按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三、省人事厅负责全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的实施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四、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证书的定期登记,指导考前培训及考后继续教育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五、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六、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我省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