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5 | 文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各有关单位:

2015年9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办字〔2015〕181号),并成立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为适应新形势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优化我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结构,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精神及有关要求,我们对《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3日       


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更好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业特点,组建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市专家委员会专家的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专家委员会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导下,主要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四条  市专家委员会贯彻“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方针,团结组织全市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五条  市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参与研究、开发、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和地方性水平评价标准,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等操作技能考核鉴定方式、方法和手段;

2、参与组织制订我市相关职业(工种)鉴定计划,开发鉴定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

3、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拟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的检查、勘验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检测工量具、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市鉴定所(基地)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

4、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为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开展鉴定工作提供考评专家、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5、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与组织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并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技术支持;

6、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培训工作;

7、承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

第七条  市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市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管理,执行市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拟定各专业组的设立方案,协调联络、汇总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等。

第八条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情况,按不同职业(工种)或专业的特点和工作任务,市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各一名。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区市设立分会,接受市专家委员会和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科)双重管理。

第九条  市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主任会议。参加人员为专家委员会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主任会议主要研究确定以下事宜:

  (一)分会、专业组的设立、变更和撤消;

  (二)专家的聘任;

  (三)专家委员会年度活动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专家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专业组

第十条  专业组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由相应职业(工种)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各专业组的组长、副组长由市专家委员会委派,联络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专业组的职责和任务是:贯彻执行市专家委员会决策决议,审核本专业组新申报专家资料并提出使用意见;研究推广鉴定新技术、新方法,参与研究、制定鉴定场地设置标准、考评流程;根据鉴定工作需要从事鉴定考评、命题、督导等工作;拟定本专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汇总分析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各专业组由组长牵头,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以上的本职业(工种)考评工作座谈会或培训会,相关情况及资料及时报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专家聘任及解聘

第十三条  市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选聘。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青单位)、科研院所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一定职业技能鉴定经验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家: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身体健康,热心并能够保证有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命题、考评、督导等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含,下同)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急需、紧缺行业或部分新兴职业(工种)经批准后可放宽至三级。

(四)熟悉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本职业(工种)的年限应不低于2年。

(五)具有国家、省或省级以上行业相关鉴定专家资格,及拥有国家、省、市首席技师、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享受政府津贴技能人才、技能型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技师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选聘。

(六)推荐人选中,男性专家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专家一般不超过60岁。我市急需、紧缺行业和部分新兴职业(工种)以及符合条件(五)中拥有荣誉称号的专家年龄经批准后可放宽至不超过70岁。

第十四条  专家的选聘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单位、行业、市专家委员会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中央、省驻青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专家,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其余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专业组审核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为合格者颁发聘书和相应证卡。

(五)市专家委员会专家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本人向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续聘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十五条  被聘任的市专家委员会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专家参与活动情况、考评质量、督导反馈、工作测评等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考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七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况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委员会活动资格、取消专家称号等处理。处理情况按组织程序通报委员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在考评、督导或其他活动中徇私舞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不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差,并被投诉查实的;

(三)遇有配偶、直系血亲、师生(师徒)关系或其他应回避的情形未主动回避的;

(四)接受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宴请、收受贿赂等被查实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六)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各类培训及专家委员会相关活动的;

(七)涉嫌刑事犯罪的;

(八)其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不再担任专家委员会专家。

(一)专家自行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或相关职务的;

(二)专家聘任期满,未续聘的;

(三)专家年龄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市专家委员会专家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市专家委员会专家在完成统一安排的考评、督导、命题等工作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费用支付标准另行制定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周期内,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职业(工种)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聘专家,组建职业技能大赛专家组,选聘办法及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活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本办法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8-15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各有关单位:

2015年9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办字〔2015〕181号),并成立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为适应新形势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优化我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结构,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精神及有关要求,我们对《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3日       


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更好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业特点,组建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市专家委员会专家的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专家委员会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导下,主要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四条  市专家委员会贯彻“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方针,团结组织全市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五条  市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参与研究、开发、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和地方性水平评价标准,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等操作技能考核鉴定方式、方法和手段;

2、参与组织制订我市相关职业(工种)鉴定计划,开发鉴定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

3、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拟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的检查、勘验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检测工量具、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市鉴定所(基地)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

4、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为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开展鉴定工作提供考评专家、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5、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与组织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并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技术支持;

6、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培训工作;

7、承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

第七条  市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市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管理,执行市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拟定各专业组的设立方案,协调联络、汇总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等。

第八条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情况,按不同职业(工种)或专业的特点和工作任务,市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各一名。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区市设立分会,接受市专家委员会和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科)双重管理。

第九条  市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主任会议。参加人员为专家委员会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主任会议主要研究确定以下事宜:

  (一)分会、专业组的设立、变更和撤消;

  (二)专家的聘任;

  (三)专家委员会年度活动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专家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专业组

第十条  专业组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由相应职业(工种)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各专业组的组长、副组长由市专家委员会委派,联络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专业组的职责和任务是:贯彻执行市专家委员会决策决议,审核本专业组新申报专家资料并提出使用意见;研究推广鉴定新技术、新方法,参与研究、制定鉴定场地设置标准、考评流程;根据鉴定工作需要从事鉴定考评、命题、督导等工作;拟定本专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汇总分析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各专业组由组长牵头,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以上的本职业(工种)考评工作座谈会或培训会,相关情况及资料及时报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专家聘任及解聘

第十三条  市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选聘。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青单位)、科研院所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一定职业技能鉴定经验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家: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身体健康,热心并能够保证有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命题、考评、督导等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含,下同)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急需、紧缺行业或部分新兴职业(工种)经批准后可放宽至三级。

(四)熟悉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本职业(工种)的年限应不低于2年。

(五)具有国家、省或省级以上行业相关鉴定专家资格,及拥有国家、省、市首席技师、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享受政府津贴技能人才、技能型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技师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选聘。

(六)推荐人选中,男性专家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专家一般不超过60岁。我市急需、紧缺行业和部分新兴职业(工种)以及符合条件(五)中拥有荣誉称号的专家年龄经批准后可放宽至不超过70岁。

第十四条  专家的选聘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单位、行业、市专家委员会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中央、省驻青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专家,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其余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专业组审核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为合格者颁发聘书和相应证卡。

(五)市专家委员会专家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本人向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续聘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十五条  被聘任的市专家委员会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专家参与活动情况、考评质量、督导反馈、工作测评等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考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七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况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委员会活动资格、取消专家称号等处理。处理情况按组织程序通报委员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在考评、督导或其他活动中徇私舞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不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差,并被投诉查实的;

(三)遇有配偶、直系血亲、师生(师徒)关系或其他应回避的情形未主动回避的;

(四)接受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宴请、收受贿赂等被查实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六)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各类培训及专家委员会相关活动的;

(七)涉嫌刑事犯罪的;

(八)其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不再担任专家委员会专家。

(一)专家自行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或相关职务的;

(二)专家聘任期满,未续聘的;

(三)专家年龄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市专家委员会专家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市专家委员会专家在完成统一安排的考评、督导、命题等工作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费用支付标准另行制定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周期内,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职业(工种)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聘专家,组建职业技能大赛专家组,选聘办法及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活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本办法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