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1-27 | 文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工作,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申报服务。在用人单位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工伤时,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或“青岛人社”手机APP申报,凡用人单位提供派出证明和救治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工伤认定部门即可进行工伤认定。待全国疫情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二、扩大工伤医疗报销范围,确保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救治医疗机构结算。
三、实行工伤认定时效特殊规定,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止,待全国疫情解除后重新计算时效。
四、准确把握政策,及时汇总上报进展情况。各区市要准确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政策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将全天24小时提供工伤保险政策业务指导,及时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答复。各区市要确定1名工作报送联络人,于1月28日起,每日16时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联系人汇总报送本区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未出现此类情况实行零报告),报送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各级工伤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提供优质服务,快速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20-01-27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工作,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申报服务。在用人单位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工伤时,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或“青岛人社”手机APP申报,凡用人单位提供派出证明和救治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工伤认定部门即可进行工伤认定。待全国疫情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二、扩大工伤医疗报销范围,确保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救治医疗机构结算。
三、实行工伤认定时效特殊规定,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止,待全国疫情解除后重新计算时效。
四、准确把握政策,及时汇总上报进展情况。各区市要准确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政策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将全天24小时提供工伤保险政策业务指导,及时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答复。各区市要确定1名工作报送联络人,于1月28日起,每日16时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联系人汇总报送本区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未出现此类情况实行零报告),报送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各级工伤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提供优质服务,快速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