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2-21 | 文号: | 有效性:失效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市已暂停职业技能线下集中培训。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等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线上培训
鼓励企业依托自有网站或第三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健康卫生及疫情防控知识、通用性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质量。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拟通过线上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并申请政府补贴的企业,需编写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岗位名称、培训课程及课时、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方式及平台等内容,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信息登记。对在疫情前,已进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信息登记,但培训课程未结束的,也可对剩余理论课程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
对完成线上培训课程并经线上考核合格且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按每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补贴申领拨付程序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岗位技能培训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岗位技能培训,同一个岗位技能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线上培训
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的4家线上培训平台(名单见附件1),所有课程对城乡劳动者个人提供免费线上培训服务。劳动者也可自主选择中国境内其他资质合法,信用良好,提供公益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居家进行线上培训。
在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以下称重点群体)通过国家、省、市推荐的平台进行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经线上培训平台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在线培训学时,按照每学时5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安排。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总额不超过本人户籍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同一个职业(工种)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对国家、省、市推荐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线上培训服务的,根据通过本平台培训且线上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的20%给予线上平台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安排。
平台培训补贴和参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实行同步审核和拨付。疫情结束后,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可通过青岛就业网向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录入培训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同时上传其在线培训学时记录、在线培训合格证书。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凭平台提供的管理员账号,对参训人员的在线培训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异议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有关补贴资金审批表和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将平台培训补贴资金发放至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将参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直接发放至参训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转移就业,且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目前仍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本通知所称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依托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做好线上培训政策宣传和发动。要指导辖区内的职业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劳动者开展线上培训并做好统计工作。对符合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的培训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含本通知规定的重点群体),疫情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并经线上考核合格的人数,及时纳入区(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数统计范围。各区(市)需于每月5日前将《 区(市)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统计表》(附件2)报市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联系人:苏彤彤,联系电话:83668901)。
(二)各区(市)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积极发挥政策宣传引导作用,组织有就业技能培训需求人员,以及已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信息登记,但未结束理论培训课程的人员,可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完成理论课程剩余部分的学习。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将纳入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培训课时进行统计。
(三)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要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特点,大力开发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规范和国家职业培训课程规范要求的网络课程,满足城乡劳动者的培训需求。要建立线上培训实名制管理台账,对参训人员线上培训活动全程留痕,实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努力做到培训标准不变、教学质量不降、学员收获不减。
(四)各类城乡劳动者要充分利用疫情期间免费线上职业培训的机遇,积极主动参加线上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的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20-02-21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市已暂停职业技能线下集中培训。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等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线上培训
鼓励企业依托自有网站或第三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健康卫生及疫情防控知识、通用性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质量。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拟通过线上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并申请政府补贴的企业,需编写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岗位名称、培训课程及课时、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方式及平台等内容,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信息登记。对在疫情前,已进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信息登记,但培训课程未结束的,也可对剩余理论课程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
对完成线上培训课程并经线上考核合格且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按每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补贴申领拨付程序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岗位技能培训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岗位技能培训,同一个岗位技能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线上培训
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的4家线上培训平台(名单见附件1),所有课程对城乡劳动者个人提供免费线上培训服务。劳动者也可自主选择中国境内其他资质合法,信用良好,提供公益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居家进行线上培训。
在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以下称重点群体)通过国家、省、市推荐的平台进行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经线上培训平台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在线培训学时,按照每学时5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安排。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总额不超过本人户籍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同一个职业(工种)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对国家、省、市推荐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线上培训服务的,根据通过本平台培训且线上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的20%给予线上平台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安排。
平台培训补贴和参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实行同步审核和拨付。疫情结束后,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可通过青岛就业网向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录入培训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同时上传其在线培训学时记录、在线培训合格证书。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凭平台提供的管理员账号,对参训人员的在线培训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异议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有关补贴资金审批表和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将平台培训补贴资金发放至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将参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直接发放至参训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转移就业,且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目前仍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本通知所称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依托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做好线上培训政策宣传和发动。要指导辖区内的职业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劳动者开展线上培训并做好统计工作。对符合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的培训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含本通知规定的重点群体),疫情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并经线上考核合格的人数,及时纳入区(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数统计范围。各区(市)需于每月5日前将《 区(市)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统计表》(附件2)报市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联系人:苏彤彤,联系电话:83668901)。
(二)各区(市)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积极发挥政策宣传引导作用,组织有就业技能培训需求人员,以及已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信息登记,但未结束理论培训课程的人员,可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完成理论课程剩余部分的学习。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将纳入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培训课时进行统计。
(三)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要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特点,大力开发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规范和国家职业培训课程规范要求的网络课程,满足城乡劳动者的培训需求。要建立线上培训实名制管理台账,对参训人员线上培训活动全程留痕,实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努力做到培训标准不变、教学质量不降、学员收获不减。
(四)各类城乡劳动者要充分利用疫情期间免费线上职业培训的机遇,积极主动参加线上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的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