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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2〕10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25 | 文号: |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期,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8号),对进一步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2〕10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并对省下达的新一轮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按区市进行分解。

二、制定依据

依据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8号)等文件。

三、主要措施

一是扩大岗位规模。要因地制宜开发契合当地实际的岗位,充分体现区域特色。支持开发核酸采样辅助、居家社区养老送餐服务、小型水库巡查巡护、国家公园生态管护等公益性岗位。

二是统一安置条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不作“连续失业6个月(含 6个月)以上”要求,可直接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可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三是强化政策保障。实行低保渐退政策,低保对象因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乡村公益性岗位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实行人员身份动态管理,通过按月信息比对等方式,定期排查在岗人员状况,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规定及时退出。加强日常管理,做实做细上岗人员工作组织、签到考勤、信息统计等工作。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0532-8366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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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2〕10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25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期,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8号),对进一步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2〕10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并对省下达的新一轮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按区市进行分解。

二、制定依据

依据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8号)等文件。

三、主要措施

一是扩大岗位规模。要因地制宜开发契合当地实际的岗位,充分体现区域特色。支持开发核酸采样辅助、居家社区养老送餐服务、小型水库巡查巡护、国家公园生态管护等公益性岗位。

二是统一安置条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不作“连续失业6个月(含 6个月)以上”要求,可直接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可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三是强化政策保障。实行低保渐退政策,低保对象因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乡村公益性岗位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实行人员身份动态管理,通过按月信息比对等方式,定期排查在岗人员状况,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规定及时退出。加强日常管理,做实做细上岗人员工作组织、签到考勤、信息统计等工作。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0532-83668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