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2 | 文号: |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月22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人社规〔2018〕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有效期即将届满,且相关法律依据有不同程度的修订,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实际,我局修订完成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人社规〔2022〕4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适用范围
青岛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设定五个方面的指标内容,分别为:违法行为、法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涵盖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等70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另外,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印发的《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鲁人社规〔2020〕2号)执行。
五、执行时间
《裁量基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2-12-02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月22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人社规〔2018〕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有效期即将届满,且相关法律依据有不同程度的修订,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实际,我局修订完成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人社规〔2022〕4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适用范围
青岛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设定五个方面的指标内容,分别为:违法行为、法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涵盖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等70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另外,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印发的《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鲁人社规〔2020〕2号)执行。
五、执行时间
《裁量基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