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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29 | 文号: |

  一、《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职称工作改革是近年来人社部门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二、《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章条式结构,共计43条,主要包括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审核、评审管理、评审服务、评审纪律、附则等七章,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基本程序、各环节操作流程、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等作出规范,对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出要求,对评审纪律进一步明确。

  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四、职称由谁来评审?

  评委会负责对参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认定、评议。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实行核准备案管理。评委会要具有规定数量且具备基本条件的评审专家。

  评委会组建单位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兜底组建。

  五、职称评审专家如何产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搭建全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信息平台,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设立评委会的组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承担评审专家推荐、审核、后期信息维护等工作。评审专家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及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六、哪些人能申报职称,如何申报?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人应当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计入相应的专业技术年限。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高层次人才等评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称评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七、职称评审如何组织?

  评委会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召开。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员专业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职称评审应当采取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开始前,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将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相关信息进行隐藏处理。其中,高级职称应当采取异地评审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异地评审的,评委会组建单位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归档管理。

  评审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印章。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

  八、职称评审如何监督?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有条件的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九、职称评审服务有哪些?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实现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等网上办理,为职称申报评审提供便捷化服务。

  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职称工作有关的政策、标准、通知等信息在管理服务平台公布,并利用管理服务平台开展评审工作,采集评审数据。

  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

  十、职称评审纪律有哪些?

  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评审程序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保密事项,不得以权谋私干扰评审工作。违反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

  对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的申报人、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并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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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29

  一、《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职称工作改革是近年来人社部门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二、《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章条式结构,共计43条,主要包括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审核、评审管理、评审服务、评审纪律、附则等七章,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基本程序、各环节操作流程、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等作出规范,对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出要求,对评审纪律进一步明确。

  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四、职称由谁来评审?

  评委会负责对参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认定、评议。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实行核准备案管理。评委会要具有规定数量且具备基本条件的评审专家。

  评委会组建单位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兜底组建。

  五、职称评审专家如何产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搭建全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信息平台,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设立评委会的组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承担评审专家推荐、审核、后期信息维护等工作。评审专家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及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六、哪些人能申报职称,如何申报?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人应当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计入相应的专业技术年限。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高层次人才等评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称评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七、职称评审如何组织?

  评委会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召开。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员专业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职称评审应当采取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开始前,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将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相关信息进行隐藏处理。其中,高级职称应当采取异地评审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异地评审的,评委会组建单位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归档管理。

  评审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印章。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

  八、职称评审如何监督?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有条件的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九、职称评审服务有哪些?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实现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等网上办理,为职称申报评审提供便捷化服务。

  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职称工作有关的政策、标准、通知等信息在管理服务平台公布,并利用管理服务平台开展评审工作,采集评审数据。

  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

  十、职称评审纪律有哪些?

  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评审程序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保密事项,不得以权谋私干扰评审工作。违反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

  对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的申报人、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并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