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7-05 | 文号: |
案情: 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张某于2016年4月22日下午16时许,因在单位工作时身体不适、发烧请假获批准后离开单位去村诊所打吊瓶后回家,23日上午、下午,张某分别去村诊所打吊瓶,根据张某丈夫笔录,23日下午打完吊瓶后张某症状减轻,24日上午,张某症状加重,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于24日下午14时30分死亡,医院会诊病例记载,张某死于重症心肌炎、急性心梗。
处理结果:张某请假回家,从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2016年5月6日,张某单位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保局受理后经过调查举证认定,张某因发烧请假自己回家,两天后从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首先,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经抢救无效”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张某因发烧请假自己回家,两天后从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既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从家送往医院抢救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其次,张某从22日下午请假回家至24日发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直在村诊所诊治,不符合连续抢救的情形。因此认为不应认定张某为因工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7-07-05
案情: 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张某于2016年4月22日下午16时许,因在单位工作时身体不适、发烧请假获批准后离开单位去村诊所打吊瓶后回家,23日上午、下午,张某分别去村诊所打吊瓶,根据张某丈夫笔录,23日下午打完吊瓶后张某症状减轻,24日上午,张某症状加重,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于24日下午14时30分死亡,医院会诊病例记载,张某死于重症心肌炎、急性心梗。
处理结果:张某请假回家,从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2016年5月6日,张某单位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保局受理后经过调查举证认定,张某因发烧请假自己回家,两天后从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首先,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经抢救无效”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张某因发烧请假自己回家,两天后从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既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从家送往医院抢救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其次,张某从22日下午请假回家至24日发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直在村诊所诊治,不符合连续抢救的情形。因此认为不应认定张某为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