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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以工代训范围有关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0-06-28 | 文号: |

1.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何时实施?

答:2020年6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明确提出了“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为扩大政策覆盖面,自2020年6月5日起,对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统称“以工代训补贴”)。

2.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中小微企业吸纳哪些人员可享受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7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6月5日起,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企业新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需为2020年6月5日及以后,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时间也必须是2020年6月5日及以后)、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4.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哪些人?

答: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2018年6月5日以后毕业,企业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

本政策规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校毕业生。

5.中小微企业新招用2020年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2020年高校毕业生,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时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即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是否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7.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规定人员范围,因此,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给予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是否有最高补贴额度限制?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没有最高补贴额度的限制。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是否必须是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的企业?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没有要求必须是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的企业。

10.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

1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即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12.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13.企业如何申领以工代训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青人社字〔2020〕75号文件规定,以工代训补贴实行“零跑腿”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月(每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将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且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除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外还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

14.如企业提供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如何处理?

答: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时,如发现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或不真实或提高虚假证明材料,导致该企业当月份的补贴资金无法审核通过时,可将该企业当月份的补贴申请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的原因,待企业修改信息或补正证明材料后,重新申请。

15. 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时间有何要求?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75 号文件规定,以工代训补贴按月申领,每月只能申领一次,且需在当月末之前提出申请。

如果因企业知晓政策的时间较晚,错过按月申领时间,企业也可以将从2020年6月5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月份按要求逐月提供有关材料后,一次性申领,但必须在政策受理期截至时间前提出申请。

如果企业已按照规定申领了当月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次月发现上月少报了人员,企业在申领当月的补贴时,只能按照当月实际人数申领,对于上月少报的人数不予补报。

16.企业申领的以工代训补贴用途有何要求?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企业申领的以工代训补贴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17. 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和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两个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即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对不符合按照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其他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继续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范围、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青人社规〔2018〕18号、青人社规〔2019〕18号和青人社字〔2020〕5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和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属于同一类型培训。同一企业、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企业按照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以后又符合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也不允许企业再重复申请该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

18.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企业新吸纳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满6个月的,是否可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答: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满6个月的,企业在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信息系统将自动提醒“该职工原为本企业职工”。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2020年6月5日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且办理解聘备案时间也在6月5号之前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无需特殊审核,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2020年6月5日以后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要按照一企一策,对新招用人员逐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对经审核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嫌疑的企业,需通过信息系统或实地进行核实,确保补贴资金安全使用,规范使用。

对于企业在6月5日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且办理解聘备案时间也在6月5号之前,在6月5号之后又重新招聘回来办理就业手续,且社会保险在本企业连续缴纳未中断的员工, 可给予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对于企业办理解聘备案时间在6月5号之后,在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企业将员工重新招聘回来办理就业手续,且社会保险在本企业连续缴纳未中断的员工, 不给予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

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劳动者更换用工单位的,第一个企业已按规定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劳动者更换用工企业的,新用工企业可按规定申领剩余月数的以工代训补贴,即第一个和第二个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的总月数不得超过6个月。

19.复工复产培训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青人社字〔2020〕57号文件规定的复工复产培训和鲁人社字〔2020〕63号规定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属于同一类型培训。同一企业、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培训补贴。

20.企业已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有关规定申领了以工代训补贴,现企业又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是否可以再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招用同一人员且已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有关规定申领了以工代训补贴,现企业又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该人员仍在岗且对其开展了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的,企业可以再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1.企业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申领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在后续经营中,又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是否可以再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申领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在后续经营中,又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可以再按照规定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但同一人员在同一企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2.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如政策实施期内我市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30%时,停止执行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范围、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2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当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信息系统将自动提示“该企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需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有关材料,需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核实:

第一种情况:新招人员为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可以按规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第二种情况:劳务派遣机构新招用人员后,向中小微企业或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派遣的。劳务派遣机构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承揽服务协议、外包服务协议)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代领协议。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通过青岛市“劳务派遣网上年检”系统对劳务派遣机构提报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异议的,按规定给予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2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当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即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困难企业,按规定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5.人力资源公司为企业代投社会保险的,是否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其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为企业开展代理投缴社会保险的,不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26.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答: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提报有关资料,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27.对于企业整体不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条件,但企业部门(车间、科室)符合条件,是否可以企业部门(车间、科室)为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能够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部门(车间、科室),可以企业部门(车间、科室)为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是指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对于企业内部所属部门(车间、科室)没有进行登记注册,因此不能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28.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职工是否必须属于就业状态?

答: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新吸纳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⑴年龄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对于年龄虽未超法定劳动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⑵职工需在本企业处于正规就业状态,且申领补贴的月份在本企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对于企业申请补贴时,申领补贴的月份已经解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但对于企业申请时当月退休职工且企业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的,可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于企业虽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但经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审核查询,当月未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29.企业为招用人员补办就业登记手续后,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是否可以补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按照《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每月只能申请一次,对于企业为招用人员补办就业登记手续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以按月申领该人员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是对于企业已申请过以工代训补贴的月份不予补办。

30.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企业新吸纳人员原为同一法人所属企业职工的,是否可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答: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同一法人所属企业职工,在所属企业之间相互交流的,不给予企业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

31.2020年上半年刚成立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下半年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是否可以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关于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规定,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因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程度的参考指标,无法认定为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所以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32.中央省驻青企业是否可以在我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中央省驻青企业在我市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能够按要求提供有关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且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我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33.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系统要求企业填写“以工代训培训情况说明”,企业需要说明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对组织开展以工代训或以训稳岗情况进行简单的描述,主要说明以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组织方式、培训岗位、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字数应在100-500字之间。

 

特别说明: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涉及企业面广,人数多、资金量大,各符合条件的企业,当月达到申领条件且申领材料准备齐全时,务必按要求按月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以免因我市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30%时,停止受理各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导致你企业的利益无法保障。各区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或本问答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的,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为各区市提供统一政策执行尺度,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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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以工代训范围有关政策问答

日期:2020-06-28

1.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何时实施?

答:2020年6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明确提出了“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为扩大政策覆盖面,自2020年6月5日起,对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统称“以工代训补贴”)。

2.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中小微企业吸纳哪些人员可享受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7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6月5日起,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企业新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需为2020年6月5日及以后,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时间也必须是2020年6月5日及以后)、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4.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哪些人?

答: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2018年6月5日以后毕业,企业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

本政策规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校毕业生。

5.中小微企业新招用2020年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2020年高校毕业生,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时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即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是否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7.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规定人员范围,因此,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给予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是否有最高补贴额度限制?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没有最高补贴额度的限制。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是否必须是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的企业?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没有要求必须是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的企业。

10.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

1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即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12.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13.企业如何申领以工代训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青人社字〔2020〕75号文件规定,以工代训补贴实行“零跑腿”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月(每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将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且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除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外还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

14.如企业提供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如何处理?

答: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时,如发现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或不真实或提高虚假证明材料,导致该企业当月份的补贴资金无法审核通过时,可将该企业当月份的补贴申请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的原因,待企业修改信息或补正证明材料后,重新申请。

15. 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时间有何要求?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75 号文件规定,以工代训补贴按月申领,每月只能申领一次,且需在当月末之前提出申请。

如果因企业知晓政策的时间较晚,错过按月申领时间,企业也可以将从2020年6月5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月份按要求逐月提供有关材料后,一次性申领,但必须在政策受理期截至时间前提出申请。

如果企业已按照规定申领了当月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次月发现上月少报了人员,企业在申领当月的补贴时,只能按照当月实际人数申领,对于上月少报的人数不予补报。

16.企业申领的以工代训补贴用途有何要求?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企业申领的以工代训补贴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17. 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和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两个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即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对不符合按照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其他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继续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范围、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青人社规〔2018〕18号、青人社规〔2019〕18号和青人社字〔2020〕5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和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属于同一类型培训。同一企业、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企业按照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以后又符合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也不允许企业再重复申请该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

18.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企业新吸纳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满6个月的,是否可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答: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满6个月的,企业在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信息系统将自动提醒“该职工原为本企业职工”。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2020年6月5日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且办理解聘备案时间也在6月5号之前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无需特殊审核,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2020年6月5日以后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要按照一企一策,对新招用人员逐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对经审核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嫌疑的企业,需通过信息系统或实地进行核实,确保补贴资金安全使用,规范使用。

对于企业在6月5日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且办理解聘备案时间也在6月5号之前,在6月5号之后又重新招聘回来办理就业手续,且社会保险在本企业连续缴纳未中断的员工, 可给予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对于企业办理解聘备案时间在6月5号之后,在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企业将员工重新招聘回来办理就业手续,且社会保险在本企业连续缴纳未中断的员工, 不给予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

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劳动者更换用工单位的,第一个企业已按规定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劳动者更换用工企业的,新用工企业可按规定申领剩余月数的以工代训补贴,即第一个和第二个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的总月数不得超过6个月。

19.复工复产培训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青人社字〔2020〕57号文件规定的复工复产培训和鲁人社字〔2020〕63号规定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属于同一类型培训。同一企业、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培训补贴。

20.企业已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有关规定申领了以工代训补贴,现企业又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是否可以再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招用同一人员且已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有关规定申领了以工代训补贴,现企业又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该人员仍在岗且对其开展了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的,企业可以再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1.企业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申领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在后续经营中,又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是否可以再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申领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在后续经营中,又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可以再按照规定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但同一人员在同一企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2.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如政策实施期内我市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30%时,停止执行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范围、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2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当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信息系统将自动提示“该企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需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有关材料,需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核实:

第一种情况:新招人员为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可以按规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第二种情况:劳务派遣机构新招用人员后,向中小微企业或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派遣的。劳务派遣机构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承揽服务协议、外包服务协议)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代领协议。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通过青岛市“劳务派遣网上年检”系统对劳务派遣机构提报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异议的,按规定给予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2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当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即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困难企业,按规定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5.人力资源公司为企业代投社会保险的,是否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其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为企业开展代理投缴社会保险的,不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26.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答: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提报有关资料,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27.对于企业整体不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条件,但企业部门(车间、科室)符合条件,是否可以企业部门(车间、科室)为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能够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部门(车间、科室),可以企业部门(车间、科室)为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是指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对于企业内部所属部门(车间、科室)没有进行登记注册,因此不能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28.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职工是否必须属于就业状态?

答: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新吸纳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⑴年龄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对于年龄虽未超法定劳动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⑵职工需在本企业处于正规就业状态,且申领补贴的月份在本企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对于企业申请补贴时,申领补贴的月份已经解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但对于企业申请时当月退休职工且企业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的,可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于企业虽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但经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审核查询,当月未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29.企业为招用人员补办就业登记手续后,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是否可以补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按照《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每月只能申请一次,对于企业为招用人员补办就业登记手续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以按月申领该人员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是对于企业已申请过以工代训补贴的月份不予补办。

30.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企业新吸纳人员原为同一法人所属企业职工的,是否可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答:在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同一法人所属企业职工,在所属企业之间相互交流的,不给予企业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

31.2020年上半年刚成立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下半年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是否可以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关于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规定,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因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程度的参考指标,无法认定为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所以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32.中央省驻青企业是否可以在我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中央省驻青企业在我市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能够按要求提供有关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且符合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我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33.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系统要求企业填写“以工代训培训情况说明”,企业需要说明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对组织开展以工代训或以训稳岗情况进行简单的描述,主要说明以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组织方式、培训岗位、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字数应在100-500字之间。

 

特别说明: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涉及企业面广,人数多、资金量大,各符合条件的企业,当月达到申领条件且申领材料准备齐全时,务必按要求按月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以免因我市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30%时,停止受理各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导致你企业的利益无法保障。各区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或本问答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的,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为各区市提供统一政策执行尺度,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关于扩大以工代训范围有关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