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6 | 文号:青人社规〔2023〕1号 | 失效日期:2028-06-14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8〕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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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6-06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8〕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