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6-20 | 文号: | 失效日期:2020-12-31 | 有效性:失效 |
各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 《青岛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2019年6月20日
青岛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青岛市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 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的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 〔2017〕144 号) 以及国家、省和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
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 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 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能力提升补贴(含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见习和创业技能实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奖补及补贴 (含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青岛创业总部)奖补,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街道奖补,“四型就业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市级创业导师指导平台奖补,市级创业大赛活动组织费用及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含创业大赛、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遴选、创业展博会、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业项目及投资对接等),省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及产业园发展奖补,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 贴、创业能力提升补贴、创业训练营补助等项目补贴对象及 申请、审核、拨付办法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细则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它创业实体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 (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30万元标准核定。对上述符合贴息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奖补及补贴。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创业孵化绩效等因素, 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对2014年以后按级次又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园区) 的,再给予200 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 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经评估创业孵化绩效显著、载体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最长3 年的创业孵化补贴,年度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 助资金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 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导师指导平台奖补。根据创业指导人次、创业服务人数、创业服务绩效等因素, 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青岛创业总部) 奖补。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青岛创业总部),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一定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及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青岛创业总部)公共管理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四型就业社区” 奖补。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 (市)、省级创业型街道(镇)和省级 “四型就业社区” 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5 万元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型区 (市)、街道 (镇)和 “四型就业社区” 的, 按照省级奖补标准和做法,给予区 (市)资金奖补。分别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
的,不重复奖补。
第十五条 省、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奖补。对认定为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按照每个基地50万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认定为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按照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大赛活动组织费用及创业典型人物奖励。继续组织实施市级创业大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大 赛、创业项目遴选、创业展博会、创业论坛、创业路演、留 学回国人员来青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业项目及投资对接等 创业活动,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用于上述活动组织实施。活动组织实施经费只能列支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观摩实训、场地租赁、专家评 审、媒体宣传、导师聘请、场地布置、实地考察、第三方服 务等项目直接费用。对上述活动评选出的市级优秀创业项 目、获奖选手、“青岛市创业明星”、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等创业典型人物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每个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诚
信体系建设等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审核。对申请人 (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扫描保存电子文档,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完善各项资金支出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 公示各项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对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 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 (单位)重复提供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
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按照规定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区 (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
后,及时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付给补贴、奖补资金申请人 (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 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 “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 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
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 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审批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 “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对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资金的受理、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有关负责人员均需在受理、审批材 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受理、审批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 〔2014〕2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9-06-20
各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 《青岛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2019年6月20日
青岛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青岛市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 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的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 〔2017〕144 号) 以及国家、省和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
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 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 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能力提升补贴(含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见习和创业技能实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奖补及补贴 (含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青岛创业总部)奖补,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街道奖补,“四型就业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市级创业导师指导平台奖补,市级创业大赛活动组织费用及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含创业大赛、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遴选、创业展博会、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业项目及投资对接等),省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及产业园发展奖补,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 贴、创业能力提升补贴、创业训练营补助等项目补贴对象及 申请、审核、拨付办法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细则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它创业实体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 (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30万元标准核定。对上述符合贴息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奖补及补贴。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创业孵化绩效等因素, 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对2014年以后按级次又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园区) 的,再给予200 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 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经评估创业孵化绩效显著、载体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最长3 年的创业孵化补贴,年度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 助资金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 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导师指导平台奖补。根据创业指导人次、创业服务人数、创业服务绩效等因素, 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青岛创业总部) 奖补。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青岛创业总部),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一定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及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青岛创业总部)公共管理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四型就业社区” 奖补。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 (市)、省级创业型街道(镇)和省级 “四型就业社区” 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5 万元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型区 (市)、街道 (镇)和 “四型就业社区” 的, 按照省级奖补标准和做法,给予区 (市)资金奖补。分别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
的,不重复奖补。
第十五条 省、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奖补。对认定为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按照每个基地50万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认定为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按照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大赛活动组织费用及创业典型人物奖励。继续组织实施市级创业大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大 赛、创业项目遴选、创业展博会、创业论坛、创业路演、留 学回国人员来青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业项目及投资对接等 创业活动,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用于上述活动组织实施。活动组织实施经费只能列支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观摩实训、场地租赁、专家评 审、媒体宣传、导师聘请、场地布置、实地考察、第三方服 务等项目直接费用。对上述活动评选出的市级优秀创业项 目、获奖选手、“青岛市创业明星”、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等创业典型人物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每个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诚
信体系建设等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审核。对申请人 (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扫描保存电子文档,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完善各项资金支出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 公示各项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对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 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 (单位)重复提供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
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按照规定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区 (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
后,及时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付给补贴、奖补资金申请人 (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 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 “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 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
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 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审批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 “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对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资金的受理、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有关负责人员均需在受理、审批材 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受理、审批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 〔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