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7-18 | 文号: |
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行业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和积极组织参与竞赛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手奖励
第四条 对我市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优先推荐参加青岛市首席技师评选,并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我市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人员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选手的奖励,按照青人社规﹝201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代表我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代表我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五条 对在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的选手,纳入全市技能领军人才管理服务,并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按照较高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青岛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的选手颁发名次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获得职工组第一名的选手,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一名的选手给予5000元奖励;
(二)对获得职工组第二名的选手,给予5000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二名的选手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获得职工组第三名的选手,给予3000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三名的选手给予1500元奖励;
(四)对获得职工组第四至六名的选手,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四至六名的选手,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七条 在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区(市)和行业(系统)等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竞赛主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设立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办赛奖励
第八条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积极创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为依据),对创建成功的,按照其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新增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别最高给予创建单位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补。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或资产创建的,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行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由各区(市)政府通过扶持或奖补等方式,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创建的竞赛集训基地,市级奖补资金拨付区(市),由区(市)按照实际投入情况确定是否奖补及奖补额度,市级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区(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其他方面。
市级奖补具体奖补金额根据投入分为五个层次确定:
(一)对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奖补。
(二)对投入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400万元奖补。
(三)对投入600万元至8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奖补。
(四)对投入400万元至6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奖补。
(五)对投入4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补。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承办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对圆满完成承办任务的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适当激励的原则,分别给予承办单位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竞赛项目耗材、设施设备、承办竞赛投入、承办效果等进行评审评估并统筹考虑主办方(或上级)赛事承办补助额度,确定对承办单位一次性奖补额度。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承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对圆满完成承办任务的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适当激励的原则,根据竞赛项目耗材类别、设施设备要求、承办竞赛投入、取得社会效益等评估情况,给予承办单位每项平均5万元的奖补,给予承办区(市)每项最高10万元的奖补。
第四章 专家奖励
第十一条 对我市人员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专家或教练,且指导训练的参赛选手在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参加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对指导参赛选手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技术指导专家或教练,颁发优秀指导专家(教练)荣誉证书。
第五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符合奖励条件的选手,由本人及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线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个人)》;
(二)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或文件;
(三)所参赛项目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四条 成功创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的单位,由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线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基地)》;
(二)获批竞赛集训基地的文件;
(三)为创建竞赛集训基地对本单位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新增投入的证明材料;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五条 完成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项目的单位,由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线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办赛)》;
(二)承办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承办竞赛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六条 竞赛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经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予以拨付。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级竞赛奖励经费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进行赞助,赞助经费可用于竞赛组织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加大竞赛工作宣传力度,强化技能价值导向,引领更多新成长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严禁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盈利活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竞赛财务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9日,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9-07-18
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行业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和积极组织参与竞赛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手奖励
第四条 对我市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优先推荐参加青岛市首席技师评选,并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我市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人员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选手的奖励,按照青人社规﹝201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代表我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代表我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五条 对在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的选手,纳入全市技能领军人才管理服务,并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按照较高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青岛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的选手颁发名次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获得职工组第一名的选手,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一名的选手给予5000元奖励;
(二)对获得职工组第二名的选手,给予5000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二名的选手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获得职工组第三名的选手,给予3000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三名的选手给予1500元奖励;
(四)对获得职工组第四至六名的选手,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四至六名的选手,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七条 在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区(市)和行业(系统)等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竞赛主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设立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办赛奖励
第八条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积极创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为依据),对创建成功的,按照其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新增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别最高给予创建单位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补。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或资产创建的,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行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由各区(市)政府通过扶持或奖补等方式,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创建的竞赛集训基地,市级奖补资金拨付区(市),由区(市)按照实际投入情况确定是否奖补及奖补额度,市级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区(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其他方面。
市级奖补具体奖补金额根据投入分为五个层次确定:
(一)对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奖补。
(二)对投入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400万元奖补。
(三)对投入600万元至8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奖补。
(四)对投入400万元至6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奖补。
(五)对投入4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补。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承办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对圆满完成承办任务的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适当激励的原则,分别给予承办单位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竞赛项目耗材、设施设备、承办竞赛投入、承办效果等进行评审评估并统筹考虑主办方(或上级)赛事承办补助额度,确定对承办单位一次性奖补额度。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承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对圆满完成承办任务的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适当激励的原则,根据竞赛项目耗材类别、设施设备要求、承办竞赛投入、取得社会效益等评估情况,给予承办单位每项平均5万元的奖补,给予承办区(市)每项最高10万元的奖补。
第四章 专家奖励
第十一条 对我市人员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专家或教练,且指导训练的参赛选手在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参加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对指导参赛选手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技术指导专家或教练,颁发优秀指导专家(教练)荣誉证书。
第五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符合奖励条件的选手,由本人及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线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个人)》;
(二)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或文件;
(三)所参赛项目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四条 成功创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的单位,由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线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基地)》;
(二)获批竞赛集训基地的文件;
(三)为创建竞赛集训基地对本单位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新增投入的证明材料;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五条 完成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项目的单位,由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线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办赛)》;
(二)承办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承办竞赛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六条 竞赛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经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予以拨付。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级竞赛奖励经费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进行赞助,赞助经费可用于竞赛组织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加大竞赛工作宣传力度,强化技能价值导向,引领更多新成长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严禁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盈利活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竞赛财务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9日,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