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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4 | 文号: | 失效日期:2024-09-11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技工院校,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职业培训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我市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法定劳动年龄内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以下简称师资)及对口扶贫地区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素质提升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教育教学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内容。

(二)培训方式

1.在青培训。我市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邀请国内外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领域专家、学者、高技能领军人才来青,组织全市及对口扶贫地区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开展专题培训,培训应包括:理论讲座、技能实训以及赴规模以上企业考察观摩等。在青培训每个班次不超过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其中,技能实训应不少于12课时。

2.异地培训。我市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师资到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师资培训机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集训基地进行培训。

3.赴外访学。选派我市技工院校骨干教师,赴国(境)外知名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进行访学交流或专业进修。

三、培训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特色产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以及各职业培训机构提报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明确各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承接机构。

(二)培训报名和审核。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组织符合培训范围的师资通过青岛就业网报名,如实填写、提交推荐参加培训人员报名信息资料。异地培训、赴外访学需同时上传培训承接单位的师资培训通知文件。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通过系统对报名人员人数、资格等进行审核、确认。

(三)实施培训。师资培训需按照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公布的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其中,开展在青培训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应指定专人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方案、培训讲义、培训人员花名册、考勤表、成绩单或学习成果等),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师资进行培训质量和满意度调查,并对该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四)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的师资须参加培训承接机构组织的结业考核,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其中,在青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统一颁发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结业证书;异地培训和赴外访学的需由培训承接机构出具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总结。

四、补贴标准和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费用由派出培训师资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负担的补贴部分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在青培训: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在青培训的,按照培训结业考试合格人数,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天数最长不超过10天。

2.异地培训:按照培训承接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据实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赴外访学:按照赴外访学(进修)费用的80%补贴,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青培训、异地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赴外访学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师资培训费用实行“先垫后补”,培训结束后,由垫付费用的在青培训承接单位、派出师资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审批表》,与以下材料一并报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审核:

1.在青培训的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现场照片、培训结业证书等佐证材料。

2.异地培训承接机构开具的培训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总结等佐证材料。

3.赴外访学的立项论证报告、培养方案和日程安排、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和票据、出国(境)审核批准材料、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总结等原件或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发放到垫付资金的申请单位。

六、监督管理

(一)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要加强师资培训的计划安排,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库和培训项目实施信息数据库,严格审核师资培训补贴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

(二)派出培训师资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培训期间的管理,做好本校师资培训的实施计划、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开展培训师资的安全知识教育,确保培训人员人身安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师资培训项目资金的监管,严格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贴资金的技工院校,如数扣回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2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 2024年9月11日。

 

附件1:《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审批表》

附件2:《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满意度调查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您可以通过政策解读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14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技工院校,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职业培训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我市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法定劳动年龄内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以下简称师资)及对口扶贫地区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素质提升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教育教学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内容。

(二)培训方式

1.在青培训。我市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邀请国内外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领域专家、学者、高技能领军人才来青,组织全市及对口扶贫地区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开展专题培训,培训应包括:理论讲座、技能实训以及赴规模以上企业考察观摩等。在青培训每个班次不超过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其中,技能实训应不少于12课时。

2.异地培训。我市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师资到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师资培训机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集训基地进行培训。

3.赴外访学。选派我市技工院校骨干教师,赴国(境)外知名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进行访学交流或专业进修。

三、培训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特色产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以及各职业培训机构提报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明确各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承接机构。

(二)培训报名和审核。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组织符合培训范围的师资通过青岛就业网报名,如实填写、提交推荐参加培训人员报名信息资料。异地培训、赴外访学需同时上传培训承接单位的师资培训通知文件。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通过系统对报名人员人数、资格等进行审核、确认。

(三)实施培训。师资培训需按照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公布的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其中,开展在青培训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应指定专人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方案、培训讲义、培训人员花名册、考勤表、成绩单或学习成果等),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师资进行培训质量和满意度调查,并对该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四)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的师资须参加培训承接机构组织的结业考核,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其中,在青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统一颁发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结业证书;异地培训和赴外访学的需由培训承接机构出具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总结。

四、补贴标准和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费用由派出培训师资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负担的补贴部分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在青培训: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在青培训的,按照培训结业考试合格人数,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天数最长不超过10天。

2.异地培训:按照培训承接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据实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赴外访学:按照赴外访学(进修)费用的80%补贴,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青培训、异地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赴外访学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师资培训费用实行“先垫后补”,培训结束后,由垫付费用的在青培训承接单位、派出师资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审批表》,与以下材料一并报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审核:

1.在青培训的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现场照片、培训结业证书等佐证材料。

2.异地培训承接机构开具的培训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总结等佐证材料。

3.赴外访学的立项论证报告、培养方案和日程安排、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和票据、出国(境)审核批准材料、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总结等原件或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发放到垫付资金的申请单位。

六、监督管理

(一)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要加强师资培训的计划安排,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库和培训项目实施信息数据库,严格审核师资培训补贴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

(二)派出培训师资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培训期间的管理,做好本校师资培训的实施计划、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开展培训师资的安全知识教育,确保培训人员人身安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师资培训项目资金的监管,严格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贴资金的技工院校,如数扣回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2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 2024年9月11日。

 

附件1:《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审批表》

附件2:《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满意度调查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