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37号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一、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自2010年9月1日起承担烧烫伤住院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据实结算。同意青岛开泰耳鼻喉头颈外科医院自2010年9月1日起承担耳鼻喉科住院手术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据实结算。同意青岛华国中医医院自2010年9月1日起承担股骨头坏死住院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人头限额结算,结算标准暂定为每人
请上述新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的单位按规定于9月1日前与医保部门实现联网结算,并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期满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专项进行考核和疗效评估,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可否继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
二、同意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零一医院自2010年9月1日起承担脑血管病、脑外伤、神经系统病变、骨外伤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简称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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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00-01-01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37号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一、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自2010年9月1日起承担烧烫伤住院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据实结算。同意青岛开泰耳鼻喉头颈外科医院自2010年9月1日起承担耳鼻喉科住院手术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据实结算。同意青岛华国中医医院自2010年9月1日起承担股骨头坏死住院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人头限额结算,结算标准暂定为每人
请上述新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的单位按规定于9月1日前与医保部门实现联网结算,并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期满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专项进行考核和疗效评估,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可否继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
二、同意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零一医院自2010年9月1日起承担脑血管病、脑外伤、神经系统病变、骨外伤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简称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