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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等单位承担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等单位承担

关于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等单位承担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37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原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9154号)规定,经对申请定点单位现场勘验和审核,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等3家医院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零一医院等2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康复诊疗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烧烫伤住院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据实结算。同意青岛开泰耳鼻喉头颈外科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耳鼻喉科住院手术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据实结算。同意青岛华国中医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股骨头坏死住院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人头限额结算,结算标准暂定为每人8000元,年结算人数限50例。

请上述新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的单位按规定于91日前与医保部门实现联网结算,并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期满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专项进行考核和疗效评估,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可否继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

二、同意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零一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脑血管病、脑外伤、神经系统病变、骨外伤4类参保患者(不含少年儿童)的康复诊疗业务,同意青岛圣德脑血管病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脑血管病、脑外伤、神经系统病变3类参保患者(不含少年儿童)的康复诊疗业务,费用结算标准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类等诊疗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75号)、《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办〔200741号)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反馈。要认真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诊疗服务,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将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取消其承担相应医疗保险诊疗业务资格。

年七月二十九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等单位承担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关于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等单位承担

关于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等单位承担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37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原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9154号)规定,经对申请定点单位现场勘验和审核,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等3家医院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零一医院等2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康复诊疗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青岛君良烧伤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烧烫伤住院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据实结算。同意青岛开泰耳鼻喉头颈外科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耳鼻喉科住院手术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据实结算。同意青岛华国中医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股骨头坏死住院诊疗业务,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人头限额结算,结算标准暂定为每人8000元,年结算人数限50例。

请上述新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的单位按规定于91日前与医保部门实现联网结算,并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期满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专项进行考核和疗效评估,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可否继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诊疗业务。

二、同意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零一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脑血管病、脑外伤、神经系统病变、骨外伤4类参保患者(不含少年儿童)的康复诊疗业务,同意青岛圣德脑血管病医院自201091日起承担脑血管病、脑外伤、神经系统病变3类参保患者(不含少年儿童)的康复诊疗业务,费用结算标准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类等诊疗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75号)、《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办〔200741号)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反馈。要认真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诊疗服务,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将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取消其承担相应医疗保险诊疗业务资格。

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