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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关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144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对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

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3、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于20091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其中,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三、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拨付标准和期限

㈠拨付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据实拨付,以上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㈡扶持期限。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自谋职业人员在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间,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剩余月数退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后,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剩余月数退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四、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程序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分两次审核拨付,市内四区首次拨付2400元,期满1年后,凭本人继续经营的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和租赁费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再次提出申请,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2400元。对一年期满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不能进行第二次申领。

㈠补贴申报。申领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报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与集贸、商贸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的摊位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返乡农民工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㈡资料审核。

1、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连同本人提报的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2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和《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其中,市内四区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复核后的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签署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㈢资金拨付。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帐户,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报盘将自谋职业扶持金存入自谋职业人员帐户。五市三区的拨付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㈣资源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为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对失业人员,应同时收回《失业证》。

五、退费管理

㈠个人申请。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因经营困难或提前办理退休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

㈡资料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的审查,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属于退费的,按剩余月数收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并给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㈢资金上缴。市内四区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25日前,将本年度退回的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上缴市就业服务中心,并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单》(见附件5)、《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人员花名册》(见附件6),市就业服务中心于1215日前,将退回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五市三区的,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单》、《退费人员花名册》,将本年度退回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工作。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资金分段拨付管理台帐,及时掌握自谋职业人员动态变化情况,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并做好定期抽查和工作指导,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对已按青劳社[2005]42号文件审批管理的,要按本《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 1、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2、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审批表

3、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人员花名册

4、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

5、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单

6、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人员花名册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关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关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144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对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

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3、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于20091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其中,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三、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拨付标准和期限

㈠拨付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据实拨付,以上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㈡扶持期限。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自谋职业人员在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间,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剩余月数退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后,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剩余月数退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四、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程序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分两次审核拨付,市内四区首次拨付2400元,期满1年后,凭本人继续经营的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和租赁费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再次提出申请,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2400元。对一年期满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不能进行第二次申领。

㈠补贴申报。申领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报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与集贸、商贸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的摊位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返乡农民工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㈡资料审核。

1、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连同本人提报的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2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和《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其中,市内四区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复核后的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签署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㈢资金拨付。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帐户,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报盘将自谋职业扶持金存入自谋职业人员帐户。五市三区的拨付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㈣资源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为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对失业人员,应同时收回《失业证》。

五、退费管理

㈠个人申请。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因经营困难或提前办理退休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

㈡资料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的审查,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属于退费的,按剩余月数收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并给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㈢资金上缴。市内四区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25日前,将本年度退回的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上缴市就业服务中心,并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单》(见附件5)、《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人员花名册》(见附件6),市就业服务中心于1215日前,将退回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五市三区的,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单》、《退费人员花名册》,将本年度退回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工作。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资金分段拨付管理台帐,及时掌握自谋职业人员动态变化情况,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并做好定期抽查和工作指导,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对已按青劳社[2005]42号文件审批管理的,要按本《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 1、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2、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审批表

3、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人员花名册

4、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

5、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单

6、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退费人员花名册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