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有效性: |
青人社发〔2011〕31号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
一、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
二、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由失业登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记帐,每年年底前转帐结算。
三、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包括日常门诊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院,
四、停止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停止领取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相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
五、转移接续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由我市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二)本市户籍人员在其他省、市失业后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应将失业保险关系、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转入我市,按照我市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及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社会保险基金。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之日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本人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信息联动。各经办机构应建立信息比对制度,实现失业人员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就业等相关业务信息的联动,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时享受到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七、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应在规定的
八、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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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00-01-01
青人社发〔2011〕31号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
一、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
二、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由失业登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记帐,每年年底前转帐结算。
三、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包括日常门诊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院,
四、停止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停止领取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相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
五、转移接续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由我市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二)本市户籍人员在其他省、市失业后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应将失业保险关系、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转入我市,按照我市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及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社会保险基金。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之日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本人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信息联动。各经办机构应建立信息比对制度,实现失业人员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就业等相关业务信息的联动,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时享受到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七、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应在规定的
八、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