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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2006717日印发

组厅字〔200616号)

1、对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再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

2、对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是否予以登记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48号)等文件规定,目前仍在乡镇机关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3、对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确定的意见,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各地各部门不得借公务员登记工作开新口子,不准搞新的离岗退养。

4、对在20066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

答:截止20066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登记。

5、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

6、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对予以登记的,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7、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参加登记

答: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登记。

8、对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是否进行登记

答: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

9、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

10、如何界定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

答: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了凡进必考。各地各部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在已开展清理违规进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11、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哪里登记 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

12、对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的人员,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在党政机关所任较高职务填写。

13、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如何填写职务和职务层次?

答: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14、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哪里登记 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派出机关为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注明援藏援疆)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5、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哪里登记 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6、驻外外交机构人员在哪里登记 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驻外外交机构人员行政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由所在机关登记。在外任职期间,国内职务未免的,现任职务按驻外职务和国内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任免机关确定的职务登记。回国工作后按新确定的职务登记。

17、对副省级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现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对副省级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现职务层次分别填写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

18、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如何进行登记

答: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委托驻在部门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公务员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其中,双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需事先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审定。双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存入干部档案;单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驻在部门存入干部档案,并将复印件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

上述人员中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按照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暂不进行公务员登记。

19、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

20、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登记时在填写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21、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如何登记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

22、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如何备案

答:按照现有分工,各省(区、市)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同时报中组部、人事部备案。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国务院行政机关的报人事部备案。

23、有关《公务员登记表》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何处理

1登记后所定级别待工资套改、级别确定后再填。

2)中央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时,不填所在机关意见栏,由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直接填写审核机关意见栏。审批机关意见栏,由中央机关党组(党委)填写,审批结果加盖党组(党委)印章。

3)《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由各地各部门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制定的标准制式用16开纸型翻印,填写内容手写、打印均可。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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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日期:1900-01-01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2006717日印发

组厅字〔200616号)

1、对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再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

2、对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是否予以登记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48号)等文件规定,目前仍在乡镇机关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3、对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确定的意见,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各地各部门不得借公务员登记工作开新口子,不准搞新的离岗退养。

4、对在20066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

答:截止20066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登记。

5、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

6、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对予以登记的,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7、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参加登记

答: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登记。

8、对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是否进行登记

答: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

9、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

10、如何界定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

答: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了凡进必考。各地各部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在已开展清理违规进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11、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哪里登记 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

12、对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的人员,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在党政机关所任较高职务填写。

13、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如何填写职务和职务层次?

答: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14、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哪里登记 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派出机关为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注明援藏援疆)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5、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哪里登记 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6、驻外外交机构人员在哪里登记 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驻外外交机构人员行政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由所在机关登记。在外任职期间,国内职务未免的,现任职务按驻外职务和国内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任免机关确定的职务登记。回国工作后按新确定的职务登记。

17、对副省级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现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对副省级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现职务层次分别填写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

18、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如何进行登记

答: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委托驻在部门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公务员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其中,双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需事先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审定。双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存入干部档案;单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驻在部门存入干部档案,并将复印件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

上述人员中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按照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暂不进行公务员登记。

19、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

20、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登记时在填写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21、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如何登记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

22、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如何备案

答:按照现有分工,各省(区、市)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同时报中组部、人事部备案。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国务院行政机关的报人事部备案。

23、有关《公务员登记表》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何处理

1登记后所定级别待工资套改、级别确定后再填。

2)中央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时,不填所在机关意见栏,由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直接填写审核机关意见栏。审批机关意见栏,由中央机关党组(党委)填写,审批结果加盖党组(党委)印章。

3)《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由各地各部门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制定的标准制式用16开纸型翻印,填写内容手写、打印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