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青劳社[2008]131号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
一、享受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二、保险项目
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工伤残疾保险、疾病身故保险(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意外医疗(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及意外住院津贴。
三、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
四、办理程序
㈠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
1.由个人签字的《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2.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㈡区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
㈢商业综合保险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支付给本人的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五、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如实填报审批表,提报有关材料,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劳社[2006]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参保的人员,按原规定继续履行到保险协议期满。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⒈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⒉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⒊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
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凡经市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均应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一保险项目及保额
(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
(二)被保险人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等级最高不超过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应在指定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保险金额最高为
(四)因病身故: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抚恤金标准为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意外住院每天补贴30元。
二、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人民币
三、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费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四、理赔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凭保险单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
五、投保须知
如同意以上条款,请在签字栏中签名确认。
本人签字:
2、本确认书一式三份(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各一份)。
商业综合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青岛市立医院
青岛市海慈医院
青岛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
青岛市骨伤医院
青岛市胸科医院
青岛市传染病医院
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铁路)
青岛市钢厂职工医院
青岛市市南区医院
青岛市市北区医院
青岛市四方区医院
附件2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
人员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单位名称:填报时间:
序 号 |
姓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名称 |
岗位类别 |
商业保险金额 |
参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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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填报单位: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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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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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时间 |
年月至年月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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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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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 | |||
金额 |
(大写)¥:元 | |||||
审查意见 区就业服务中心 |
(公章) 年月日 |
审核意见 市就业服务中心 |
(公章) 年月日 | |||
注:
2、本表一式三份(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1900-01-01
青劳社[2008]131号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
一、享受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二、保险项目
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工伤残疾保险、疾病身故保险(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意外医疗(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及意外住院津贴。
三、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
四、办理程序
㈠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
1.由个人签字的《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2.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㈡区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
㈢商业综合保险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支付给本人的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五、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如实填报审批表,提报有关材料,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劳社[2006]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参保的人员,按原规定继续履行到保险协议期满。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⒈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⒉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⒊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
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凡经市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均应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一保险项目及保额
(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
(二)被保险人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等级最高不超过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应在指定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保险金额最高为
(四)因病身故: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抚恤金标准为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意外住院每天补贴30元。
二、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人民币
三、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费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四、理赔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凭保险单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
五、投保须知
如同意以上条款,请在签字栏中签名确认。
本人签字:
2、本确认书一式三份(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各一份)。
商业综合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青岛市立医院
青岛市海慈医院
青岛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
青岛市骨伤医院
青岛市胸科医院
青岛市传染病医院
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铁路)
青岛市钢厂职工医院
青岛市市南区医院
青岛市市北区医院
青岛市四方区医院
附件2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
人员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单位名称:填报时间:
序 号 |
姓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名称 |
岗位类别 |
商业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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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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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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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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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 | |||
金额 |
(大写)¥:元 | |||||
审查意见 区就业服务中心 |
(公章) 年月日 |
审核意见 市就业服务中心 |
(公章) 年月日 | |||
注:
2、本表一式三份(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