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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

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

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131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内四区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二、保险项目

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工伤残疾保险、疾病身故保险(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意外医疗(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及意外住院津贴。

三、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四、办理程序

㈠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按本月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青岛市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由个人签字的《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2.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㈡区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补贴。

㈢商业综合保险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支付给本人的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五、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如实填报审批表,提报有关材料,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劳社[2006]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参保的人员,按原规定继续履行到保险协议期满。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⒈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⒉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⒊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

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凡经市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均应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一保险项目及保额

(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35000元;

(二)被保险人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等级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应在指定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保险金额最高为8000元(指定医院名单附后);

(四)因病身故: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青岛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意外住院每天补贴30元。

二、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其中财政负担50元,个人负担50元。保险期为一年。

三、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费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四、理赔及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凭保险单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

五、投保须知

首次投保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的从业人员,首次投保前所患重大疾病或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不作为赔付责任:

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心脏瓣膜手术; 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4.严重脑损伤; 15.严重帕金森病; 16.严重Ⅲ度烧伤; 1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0.主动脉手术; 21.严重的多发性硬化;22.严重的1型糖尿病;23.侵蚀性葡萄胎;24.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25.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如同意以上条款,请在签字栏中签名确认。

本人签字:

备注:1、本责任书由本人签字确认;

2、本确认书一式三份(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各一份)。

商业综合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青岛市立医院

青岛市海慈医院

青岛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401医院

青岛市骨伤医院

青岛市胸科医院

青岛市传染病医院

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铁路)

青岛市钢厂职工医院

青岛市市南区医院

青岛市市北区医院

青岛市四方区医院

附件2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

人员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单位名称:填报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岗位类别

商业保险金额

参保时间

制表人:

附件3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参保时间

月至

联系电话

本次参保人数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

金额

(大写)¥:

审查意见

区就业服务中心

(公章)

审核意见

市就业服务中心

(公章)

注:1、本表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填报;

2、本表一式三份(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各一份)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

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

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131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内四区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二、保险项目

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工伤残疾保险、疾病身故保险(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意外医疗(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及意外住院津贴。

三、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四、办理程序

㈠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按本月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青岛市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由个人签字的《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2.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㈡区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补贴。

㈢商业综合保险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支付给本人的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五、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如实填报审批表,提报有关材料,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劳社[2006]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参保的人员,按原规定继续履行到保险协议期满。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⒈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⒉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⒊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

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凡经市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均应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一保险项目及保额

(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35000元;

(二)被保险人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等级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应在指定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保险金额最高为8000元(指定医院名单附后);

(四)因病身故: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青岛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意外住院每天补贴30元。

二、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其中财政负担50元,个人负担50元。保险期为一年。

三、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费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第一个月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四、理赔及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凭保险单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

五、投保须知

首次投保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的从业人员,首次投保前所患重大疾病或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不作为赔付责任:

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心脏瓣膜手术; 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4.严重脑损伤; 15.严重帕金森病; 16.严重Ⅲ度烧伤; 1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0.主动脉手术; 21.严重的多发性硬化;22.严重的1型糖尿病;23.侵蚀性葡萄胎;24.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25.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如同意以上条款,请在签字栏中签名确认。

本人签字:

备注:1、本责任书由本人签字确认;

2、本确认书一式三份(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各一份)。

商业综合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青岛市立医院

青岛市海慈医院

青岛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401医院

青岛市骨伤医院

青岛市胸科医院

青岛市传染病医院

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铁路)

青岛市钢厂职工医院

青岛市市南区医院

青岛市市北区医院

青岛市四方区医院

附件2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

人员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单位名称:填报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岗位类别

商业保险金额

参保时间

制表人:

附件3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参保时间

月至

联系电话

本次参保人数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

金额

(大写)¥:

审查意见

区就业服务中心

(公章)

审核意见

市就业服务中心

(公章)

注:1、本表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填报;

2、本表一式三份(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