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

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143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1、登记失业人员;

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3、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于20091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其中,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三、自谋职业扶持金拨付标准和期限

㈠拨付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㈡扶持期限。自谋职业扶持金的扶持期限为两年,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对两年内中止自谋职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资质证明失效的人员,按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退回自谋职业扶持金后,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实际退休时间与扶持金发放期限的剩余月数按比例退回扶持金。

四、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程序

㈠补贴申报。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返乡农民工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㈡材料审核

1、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连同申领人提报的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当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2、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市内四区的,应于每月20日前,将复核后的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市内四区提报的材料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

㈢资金拨付。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帐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报盘将自谋职业扶持金存入自谋职业人员帐户。五市三区的资金拨付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㈣资源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为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对失业人员,应同时收回《失业证》。

五、退费管理

㈠个人申请。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因经营困难或提前办理退休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填写《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㈡资料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的审查,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属于退费的,应按剩余月数收回自谋职业扶持金,并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㈢资金上缴。市内四区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25日前,将本年度退回的自谋职业扶持金上缴市就业服务中心,并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单》(见附件3)、《退费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市就业服务中心于1215日前,将退回的自谋职业扶持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五市三区的,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单》、《退费人员花名册》,将本年度退回的自谋职业扶持金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台帐,及时掌握自谋职业人员动态变化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自谋职业扶持金拨付到位。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申领人员从业状况抽查工作,抽查率不低于30%。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对2008年底前已按青劳社[2006]66号文件审批管理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时间申报第二次补贴,纳入自谋职业管理。

:1、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

2、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

3、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单

4、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人员花名册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

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143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1、登记失业人员;

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3、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于20091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其中,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三、自谋职业扶持金拨付标准和期限

㈠拨付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㈡扶持期限。自谋职业扶持金的扶持期限为两年,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对两年内中止自谋职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资质证明失效的人员,按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退回自谋职业扶持金后,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实际退休时间与扶持金发放期限的剩余月数按比例退回扶持金。

四、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程序

㈠补贴申报。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返乡农民工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㈡材料审核

1、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连同申领人提报的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当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2、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市内四区的,应于每月20日前,将复核后的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市内四区提报的材料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

㈢资金拨付。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帐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报盘将自谋职业扶持金存入自谋职业人员帐户。五市三区的资金拨付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㈣资源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为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对失业人员,应同时收回《失业证》。

五、退费管理

㈠个人申请。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因经营困难或提前办理退休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填写《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㈡资料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的审查,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属于退费的,应按剩余月数收回自谋职业扶持金,并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㈢资金上缴。市内四区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25日前,将本年度退回的自谋职业扶持金上缴市就业服务中心,并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单》(见附件3)、《退费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市就业服务中心于1215日前,将退回的自谋职业扶持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五市三区的,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单》、《退费人员花名册》,将本年度退回的自谋职业扶持金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台帐,及时掌握自谋职业人员动态变化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自谋职业扶持金拨付到位。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申领人员从业状况抽查工作,抽查率不低于30%。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对2008年底前已按青劳社[2006]66号文件审批管理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时间申报第二次补贴,纳入自谋职业管理。

:1、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

2、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

3、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单

4、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人员花名册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