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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关于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3]48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4号)有关规定,现就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和条件

市内四区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标准

㈠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以将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但其未享受的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的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再享受。

㈡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㈢对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仍按现行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程序

“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同时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

㈡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后,应及时到失业人员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并在《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或《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核实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㈢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报送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自谋职业申请材料,应按照规定复核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核拨自谋职业扶持金。

㈣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后,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自谋职业专用章,并按规定的标准向“4045”失业人员一次性支付有关待遇。

四、工作要求

㈠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指导工作,认真核实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资料,及时为自谋职业人员申报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㈡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自谋职业人员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的自谋职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要认真把关,并按规定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

㈢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的自谋职业人员,三年内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的,可持工商部门或其他许可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重新办理失业登记,但应按比例退回自谋职业扶持金。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051231日。此前自谋职业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其他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表:1、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  

2、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

○○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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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关于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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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3]48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4号)有关规定,现就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和条件

市内四区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标准

㈠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以将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但其未享受的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的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再享受。

㈡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㈢对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仍按现行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程序

“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同时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

㈡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后,应及时到失业人员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并在《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或《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核实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㈢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报送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自谋职业申请材料,应按照规定复核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核拨自谋职业扶持金。

㈣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后,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自谋职业专用章,并按规定的标准向“4045”失业人员一次性支付有关待遇。

四、工作要求

㈠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指导工作,认真核实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资料,及时为自谋职业人员申报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㈡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自谋职业人员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的自谋职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要认真把关,并按规定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

㈢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的自谋职业人员,三年内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的,可持工商部门或其他许可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重新办理失业登记,但应按比例退回自谋职业扶持金。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051231日。此前自谋职业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其他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表:1、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  

2、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

○○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