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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

关于做好2010年度在岗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07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9]1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我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水平和稳定就业能力,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对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培训内容。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岗位(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职业资格)培训。

1、专项技能培训重点要结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课时。组织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前,用人单位应按照《专项技能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1),编写专项技能考核规范,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职业资格培训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调整部分培训内容,调整的培训内容不超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内容的30%。职业资格培训时间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调整的培训内容需在培训备案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

(三)培训方式

1、自主培训。对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发挥自身培训资源优势,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在岗农民工培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能够依据国家职业(工种)标准或本单位岗位规范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教师;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对初次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须提报《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附件2),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其中,市内四区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委托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因培训人数少难以自行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代为培训本单位的在岗农民工。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双方应在培训开始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委托培训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在进行培训备案时作为要件与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二、培训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岗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后根据鉴定合格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职业资格培训,按照每人300元标准支付培训费补贴;对专项技能培训,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支付培训费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每人不超过100元标准据实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补贴条件。在岗农民工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在不同年度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应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的不同等级培训。

三、培训组织管理

(一)开班备案。凡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在开班10日前,持《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附件4)和《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附件5)、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师资证明、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等材料提出开班申请。其中,驻市内四区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驻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与就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

(二)过程管理。用人单位或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时,要严格按照审核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培训,并由培训教师做好教学记录和考勤记录,与开班备案等资料对应归档备查。对在培训过程中确需调整培训计划、变更培训时间或培训地点的,应在调整或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核机构申报核准。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采取现场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课时、培训效果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对每个培训班次的抽查应不少于1次,对每个培训班次学员的回访应不少于3人。抽查、回访情况要做好记录,由抽查、回访人员签字后,与被抽查班次的开班备案等资料对应归档。

(三)技能鉴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5日,以书面形式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其中,市内四区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由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现行的规定和程序具体实施。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在受理用人单位办证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技能证书。对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的学员,可随下一个培训班次补考一次。

四、资金管理

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对五市三区的在岗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采用分段拨付的办法,在计划下达后先将培训补贴总额的60%预拨到区(市)财政部门,剩余的40%在年度培训结束后,经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检查评估,据实清算拨付。

(一)费用申报。对培训结束后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领培训费补贴申请。其中,市内四区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报下列材料:

对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持《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审批表》(附件6)、《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对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持《青岛市企业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表》(附件8)、《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二)材料审查。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规定核实开班审批、培训过程、考核鉴定、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将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信息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培训备案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对初审合格的,要将拟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机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对拟拨付补贴资金审核并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其中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将审批表和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作出继续申请或终止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资金核拨。市内四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支付给用人单位。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对培训补贴申请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培训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2010年度全市计划培训在岗农民工2.5万人。各区(市)、各有关单位的计划安排随文下达(见附件9)。培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突破或自行调剂。对确需调剂培训计划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对未经同意超出计划部分,不予拨付培训费补贴。

(二)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和撤销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单。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各区(市)考评中应抽取不少于30%的参训人员进行直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按班次存档备查。市级考评由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评,并出具全市农民工培训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三)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培训开班备案和补贴资金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专项技能培训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2.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

3.青岛市在岗农民工委托培训协议书

4.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

5.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

6.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

7.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

8.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

9. 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分配表

??年五月五

附件一

专项技能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一、定义

对所要鉴定的专项技能做出具体说明。

二、适用对象

指本标准所适用的人群。

三、能力标准

指完成专项技能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能力。

四、鉴定要求

申请条件:申请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考评员构成:指实际操作考核中考评员的数量、组成。

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

鉴定方式:指根据专项技能特点,确定的实际操作考核项目和方式。实际操作考核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鉴定时间:指根据专项技能特点,确定的实际操作考核时间。

鉴定场地设备要求:指实施本职业鉴定所必备的场所和设备、工具等。

五、鉴定内容

指根据技能标准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附件二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

用人单位(签章):申报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培训等级

授课地址

有效期限

培训专业

任课教师情况

培训教材

(名称、版本)

序号

专业名称

姓 名

学 历

职 称

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注: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提报此表时应附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任课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培训教材样本。

附件三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委托培训协议书

甲方:(企业)。

乙方:(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

根据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培训本企业在岗农民工。现就双方权利与义务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内容

1、培训时间:日至日。

2、培训人数:人,分为班次

3、培训工种:(名称)。

4、培训要求:

5、培训课时:(不少于120学时)。

6、培训地点:

7、培训方式:

8、培训费用:

支付标准:/人。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提供教学场地及实习教学的材料和部分教学工具。

2、负责提供学员的基本情况,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负责相关申报工作。

3、提供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4、建立学员培训、就业台账备查。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提供符合条件的师资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2、提供培训工种相适应培训教材和部分设备、实习工具。

3、按培训教学计划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

4、保证在规定课时内,使学员达到甲方提出的培训要求。

6、组织学员进行考核鉴定,为鉴定合格学员办理相应证书。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培训管理部门,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培训实施过程中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培训结束有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附件四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

用人单位(签章):申报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培训专业

培训等级

培训人数

培训起止时间

授课地点

培训课时

课程设置

课时

授课教师情况

培训

教材

姓 名

学 历

职 称

总课时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注: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五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

用人单位(签章):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编号

家庭地址

备注

注: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培训单位、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六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审批表

用人单位(签章):单位开户银行及帐户:单位:人、元

培训工种

培训等级

培训起止时间

培训人数

培训合格人数

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人数

培训费补贴/

培训补贴总额

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注:本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七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

用人单位(签章):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培训专业

证书号码

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合同编号

联系电话

备注

注: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培训单位、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八

青岛市企业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表

用人单位(签章):单位开户银行及帐户:单位:人、元

培训工种

培训等级

培训起止时间

培训人数

鉴定合格

人数

鉴定费补贴标准

(元/人)

申报鉴定费补贴

(元/人)

鉴定补贴总额

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注:本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九

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分配表

单位:人

区市名称

培训人数

崂山区

2000

城阳区

1500

黄岛区

4500

即墨市

3000

胶州市

2000

胶南市

3000

平度市

2000

莱西市

2000

市内四区企业

5000

25000

主题词:培训 在岗农民工 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5月13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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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

关于做好2010年度在岗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07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9]1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我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水平和稳定就业能力,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对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培训内容。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岗位(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职业资格)培训。

1、专项技能培训重点要结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课时。组织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前,用人单位应按照《专项技能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1),编写专项技能考核规范,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职业资格培训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调整部分培训内容,调整的培训内容不超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内容的30%。职业资格培训时间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调整的培训内容需在培训备案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

(三)培训方式

1、自主培训。对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发挥自身培训资源优势,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在岗农民工培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能够依据国家职业(工种)标准或本单位岗位规范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教师;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对初次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须提报《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附件2),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其中,市内四区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委托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因培训人数少难以自行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代为培训本单位的在岗农民工。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双方应在培训开始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委托培训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在进行培训备案时作为要件与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二、培训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岗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后根据鉴定合格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职业资格培训,按照每人300元标准支付培训费补贴;对专项技能培训,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支付培训费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每人不超过100元标准据实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补贴条件。在岗农民工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在不同年度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应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的不同等级培训。

三、培训组织管理

(一)开班备案。凡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在开班10日前,持《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附件4)和《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附件5)、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师资证明、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等材料提出开班申请。其中,驻市内四区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驻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与就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

(二)过程管理。用人单位或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时,要严格按照审核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培训,并由培训教师做好教学记录和考勤记录,与开班备案等资料对应归档备查。对在培训过程中确需调整培训计划、变更培训时间或培训地点的,应在调整或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核机构申报核准。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采取现场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课时、培训效果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对每个培训班次的抽查应不少于1次,对每个培训班次学员的回访应不少于3人。抽查、回访情况要做好记录,由抽查、回访人员签字后,与被抽查班次的开班备案等资料对应归档。

(三)技能鉴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5日,以书面形式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其中,市内四区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由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现行的规定和程序具体实施。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在受理用人单位办证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技能证书。对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的学员,可随下一个培训班次补考一次。

四、资金管理

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对五市三区的在岗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采用分段拨付的办法,在计划下达后先将培训补贴总额的60%预拨到区(市)财政部门,剩余的40%在年度培训结束后,经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检查评估,据实清算拨付。

(一)费用申报。对培训结束后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领培训费补贴申请。其中,市内四区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报下列材料:

对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持《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审批表》(附件6)、《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对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持《青岛市企业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表》(附件8)、《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二)材料审查。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规定核实开班审批、培训过程、考核鉴定、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将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信息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培训备案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对初审合格的,要将拟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机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对拟拨付补贴资金审核并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其中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将审批表和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作出继续申请或终止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资金核拨。市内四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支付给用人单位。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对培训补贴申请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培训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2010年度全市计划培训在岗农民工2.5万人。各区(市)、各有关单位的计划安排随文下达(见附件9)。培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突破或自行调剂。对确需调剂培训计划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对未经同意超出计划部分,不予拨付培训费补贴。

(二)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和撤销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单。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各区(市)考评中应抽取不少于30%的参训人员进行直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按班次存档备查。市级考评由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评,并出具全市农民工培训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三)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培训开班备案和补贴资金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专项技能培训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2.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

3.青岛市在岗农民工委托培训协议书

4.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

5.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

6.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

7.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

8.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

9. 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分配表

??年五月五

附件一

专项技能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一、定义

对所要鉴定的专项技能做出具体说明。

二、适用对象

指本标准所适用的人群。

三、能力标准

指完成专项技能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能力。

四、鉴定要求

申请条件:申请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考评员构成:指实际操作考核中考评员的数量、组成。

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

鉴定方式:指根据专项技能特点,确定的实际操作考核项目和方式。实际操作考核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鉴定时间:指根据专项技能特点,确定的实际操作考核时间。

鉴定场地设备要求:指实施本职业鉴定所必备的场所和设备、工具等。

五、鉴定内容

指根据技能标准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附件二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

用人单位(签章):申报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培训等级

授课地址

有效期限

培训专业

任课教师情况

培训教材

(名称、版本)

序号

专业名称

姓 名

学 历

职 称

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注: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提报此表时应附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任课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培训教材样本。

附件三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委托培训协议书

甲方:(企业)。

乙方:(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

根据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培训本企业在岗农民工。现就双方权利与义务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内容

1、培训时间:日至日。

2、培训人数:人,分为班次

3、培训工种:(名称)。

4、培训要求:

5、培训课时:(不少于120学时)。

6、培训地点:

7、培训方式:

8、培训费用:

支付标准:/人。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提供教学场地及实习教学的材料和部分教学工具。

2、负责提供学员的基本情况,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负责相关申报工作。

3、提供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4、建立学员培训、就业台账备查。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提供符合条件的师资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2、提供培训工种相适应培训教材和部分设备、实习工具。

3、按培训教学计划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

4、保证在规定课时内,使学员达到甲方提出的培训要求。

6、组织学员进行考核鉴定,为鉴定合格学员办理相应证书。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培训管理部门,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培训实施过程中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培训结束有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附件四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

用人单位(签章):申报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培训专业

培训等级

培训人数

培训起止时间

授课地点

培训课时

课程设置

课时

授课教师情况

培训

教材

姓 名

学 历

职 称

总课时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注: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五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

用人单位(签章):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编号

家庭地址

备注

注: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培训单位、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六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审批表

用人单位(签章):单位开户银行及帐户:单位:人、元

培训工种

培训等级

培训起止时间

培训人数

培训合格人数

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人数

培训费补贴/

培训补贴总额

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注:本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七

青岛市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

用人单位(签章):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培训专业

证书号码

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合同编号

联系电话

备注

注: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培训单位、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八

青岛市企业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表

用人单位(签章):单位开户银行及帐户:单位:人、元

培训工种

培训等级

培训起止时间

培训人数

鉴定合格

人数

鉴定费补贴标准

(元/人)

申报鉴定费补贴

(元/人)

鉴定补贴总额

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注:本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九

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分配表

单位:人

区市名称

培训人数

崂山区

2000

城阳区

1500

黄岛区

4500

即墨市

3000

胶州市

2000

胶南市

3000

平度市

2000

莱西市

2000

市内四区企业

5000

25000

主题词:培训 在岗农民工 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5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