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特殊人员单位缴费后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医保管[2005]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特殊人员(指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管理工作,根据青劳社
一、关于特殊人员增减变化的处理
医保中心每季度根据网络上各定点医院的特殊人员数(含发生费用后死亡人数)拨付医疗费,网络上特殊人员的增减变化,直接影响对各定点医院的拨款。因此,每年特殊人员缴费截止后人员如有增减变化,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在网络系统上进行增减处理,医保中心每季度通过网络接收(或查询)有增减变化的特殊人员卡号、姓名及增减原因等信息,以按规定向定点医院拨付医疗费。
二、关于特殊人员去世后单位要求退费问题的处理特殊人员去世后,有些单位提出退回其本人尚未花费或剩余的医疗统筹费,因违背社会统筹基本原则,一律不予受理。医疗统筹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互助共济,医疗费一旦纳入了统筹的范围,就象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某特殊人员医疗费过高为由再向原单位收取额外费用一样,也不存在向用人单位退费的问题。
三、关于特殊人员去世后医疗帐户余额的处理
特殊人员终止保险关系后,其医疗帐户卡停止使用,单位或亲属在领取丧葬补助等费用时,需将医疗帐户卡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医疗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医疗管理中心收到特殊人员医疗帐户卡后,应进行登记,按月集中上交市劳动保障卡管理部门,由其统一将卡金余额转入医疗统筹金,并及时将转入数额反馈市医保中心,以做好拨款和有关管理工作。因特殊原因,特殊人员终止保险关系后需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劳动保险办提交书面申请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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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00-01-01
关于特殊人员单位缴费后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医保管[2005]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特殊人员(指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管理工作,根据青劳社
一、关于特殊人员增减变化的处理
医保中心每季度根据网络上各定点医院的特殊人员数(含发生费用后死亡人数)拨付医疗费,网络上特殊人员的增减变化,直接影响对各定点医院的拨款。因此,每年特殊人员缴费截止后人员如有增减变化,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在网络系统上进行增减处理,医保中心每季度通过网络接收(或查询)有增减变化的特殊人员卡号、姓名及增减原因等信息,以按规定向定点医院拨付医疗费。
二、关于特殊人员去世后单位要求退费问题的处理特殊人员去世后,有些单位提出退回其本人尚未花费或剩余的医疗统筹费,因违背社会统筹基本原则,一律不予受理。医疗统筹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互助共济,医疗费一旦纳入了统筹的范围,就象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某特殊人员医疗费过高为由再向原单位收取额外费用一样,也不存在向用人单位退费的问题。
三、关于特殊人员去世后医疗帐户余额的处理
特殊人员终止保险关系后,其医疗帐户卡停止使用,单位或亲属在领取丧葬补助等费用时,需将医疗帐户卡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医疗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医疗管理中心收到特殊人员医疗帐户卡后,应进行登记,按月集中上交市劳动保障卡管理部门,由其统一将卡金余额转入医疗统筹金,并及时将转入数额反馈市医保中心,以做好拨款和有关管理工作。因特殊原因,特殊人员终止保险关系后需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劳动保险办提交书面申请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