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3-12-15 | 文号: | 有效性: |
青劳社[2003]
凡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
(二
(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
(五)符合享受定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二、补
(一)企业和职工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退休(职
三、补缴程序
四、社会保险待遇
(二)退休(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
(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工伤、生育、患病的,仍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就医诊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出具费用明细清单,由单位参照社会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予以负担。待单位整体补齐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五、对原按青劳社[200l]192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办理退休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03-12-15
青劳社[2003]
凡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
(二
(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
(五)符合享受定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二、补
(一)企业和职工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退休(职
三、补缴程序
四、社会保险待遇
(二)退休(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
(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工伤、生育、患病的,仍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就医诊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出具费用明细清单,由单位参照社会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予以负担。待单位整体补齐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五、对原按青劳社[200l]192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办理退休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