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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补缴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15 | 文号: | 有效性: |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及自由职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3]161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补缴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列情况可按规定补缴

()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后等原因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新建企业未规定及时办理社保险记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补缴的险种按、省、市规定的范围执行,各项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补缴时间从职工取得工资收入时起。

()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因职工流动、退休(职)、失业等原因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为全部职工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全部补缴的,应作出补缴计划,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单独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其在199410月至2003年底期间与企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各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原企业凭相关证明按规定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的社会保险费。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劳社[2001]193、青劳社[2003]132号文件执行。

()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责令企业补社会险费的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补缴。

()符合享受定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时可申请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参保职工的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二、缴标准

()企业和职工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补缴期间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当时规定的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缴纳利息。补缴19949月及以前年度不能确定工资的以补缴期间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以本人退休()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比例(五市三区按当地缴费比例执行)和差额年限补缴注:自20071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比例提高为11%,因此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比例相应上调为11%,五市三区按当地缴费比例执行。一次性补缴额=本人退休()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差额年限()×1O%07年开始为11%。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除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三、补缴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补缴时应填写《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后)其中办理补缴时超过上的在市内四区含外资处参保的需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其他情况及在五市三区参保补缴的,直接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四、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规定为职工理补缴后企业整体不欠费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补缴后企业仍整体欠费的补缴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补缴职工补记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算本人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待企业全部补齐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后职工方可享受欠费期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待遇个体业户及自由职业者补缴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因企业原因欠缴的按规定补缴后予以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因其它原因补缴医疗保险费年限的不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工伤、生育、患病的,仍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就医诊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出具费用明细清单,由单位参照社会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予以负担。待单位整体补齐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对原按青劳社[200l]192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办理退休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自退休之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前至退休之月应由统筹金支付的医疗由市医疗保险经机构予以补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劳[1998]38号、青劳[1998]6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补缴保险的通知

日期:2003-12-15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及自由职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3]161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补缴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列情况可按规定补缴

()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后等原因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新建企业未规定及时办理社保险记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补缴的险种按、省、市规定的范围执行,各项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补缴时间从职工取得工资收入时起。

()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因职工流动、退休(职)、失业等原因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为全部职工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全部补缴的,应作出补缴计划,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单独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其在199410月至2003年底期间与企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各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原企业凭相关证明按规定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的社会保险费。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劳社[2001]193、青劳社[2003]132号文件执行。

()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责令企业补社会险费的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补缴。

()符合享受定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时可申请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参保职工的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二、缴标准

()企业和职工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补缴期间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当时规定的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缴纳利息。补缴19949月及以前年度不能确定工资的以补缴期间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以本人退休()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比例(五市三区按当地缴费比例执行)和差额年限补缴注:自20071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比例提高为11%,因此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比例相应上调为11%,五市三区按当地缴费比例执行。一次性补缴额=本人退休()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差额年限()×1O%07年开始为11%。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除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三、补缴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补缴时应填写《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后)其中办理补缴时超过上的在市内四区含外资处参保的需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其他情况及在五市三区参保补缴的,直接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四、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规定为职工理补缴后企业整体不欠费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补缴后企业仍整体欠费的补缴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补缴职工补记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算本人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待企业全部补齐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后职工方可享受欠费期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待遇个体业户及自由职业者补缴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因企业原因欠缴的按规定补缴后予以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因其它原因补缴医疗保险费年限的不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工伤、生育、患病的,仍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就医诊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出具费用明细清单,由单位参照社会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予以负担。待单位整体补齐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对原按青劳社[200l]192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办理退休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自退休之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前至退休之月应由统筹金支付的医疗由市医疗保险经机构予以补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劳[1998]38号、青劳[1998]6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