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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9 | 文号: |

关于市区二十一个生产大队转体征地后

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219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决策精神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1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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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日期:2012-01-19

关于市区二十一个生产大队转体征地后

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219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决策精神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1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