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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1 | 文号: |

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

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

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249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以下简称部13号令)及省、市有关延长缴费规定,现就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政策规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延长缴费期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二、经办流程

(一)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延长缴费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附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原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延长缴费申请,应审核参保人员年龄、户籍、缴费时间、待遇领取地等情况,符合条件的,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延长缴费人员进行信息确认。

外地参保人员经审核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的,应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延长缴费。

(三)申请延长缴费人员经信息系统确认后,参保人员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

三、其他

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8号)规定参保的人员,可自20111月起缴费,其中申请延长缴费的按本通知规定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按青劳社〔2009〕96号文件以及青劳社〔2003〕132号文件规定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申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二年四月二十八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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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0-09-11

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

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

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249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以下简称部13号令)及省、市有关延长缴费规定,现就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政策规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延长缴费期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二、经办流程

(一)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延长缴费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附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原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延长缴费申请,应审核参保人员年龄、户籍、缴费时间、待遇领取地等情况,符合条件的,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延长缴费人员进行信息确认。

外地参保人员经审核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的,应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延长缴费。

(三)申请延长缴费人员经信息系统确认后,参保人员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

三、其他

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8号)规定参保的人员,可自20111月起缴费,其中申请延长缴费的按本通知规定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按青劳社〔2009〕96号文件以及青劳社〔2003〕132号文件规定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申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二年四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