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96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㈠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证》(《求职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其中,户口在七区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户口在五市的,到户口所在地市就业服务中一心申领。
㈡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况,本人不能申领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持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代办申领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问(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治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第一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以上情况消失后,应由本人按时申领。
㈢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通过“一卡通”系统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㈣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通过“一卡通”系统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失业人员申请后,应核实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期限、金额、起始时间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即时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填写审核意见并通知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同时要求其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确认书》(见附件1),向其发放“失业人员须知》(见附件2)。
每月1 5目前核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可自核准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㈥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和个人图章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二、规范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
㈠各市、区就业服务中心每月15日(法定休息和节假日顺延)通过“一卡通”系统,比对本月新增和在申领期内人员的就业状况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此前已就业或退休(退职)的,生成已就业或退休人员花名册,自动终止其当月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并自动封存已就业人员未领完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对补办就业手续的,还应根据其补办的期限和领取失业金情况,核定个人应退回失业金的月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街道生成当月应发放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
㈢每月21日前,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根据“一卡通”系统中发放信息,打印当月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和发放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核对无误后,在“一卡通”系统中确认失业保险金发放信息。其中,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统计汇总发放信息,将经审核、复核签字并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的发放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于22日前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㈢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花名册和“一卡通”信息后,以区(市)为单位汇总、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申拨表,由经办人、复核人签章确认后,市内四区于每月2 3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五市三区报本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㈣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23日依据“一卡通”系统,复核市内四区报送的失业保险基金申拨表,并于每月25日前,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区会计结算中心开设的专门账户。
㈤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确认资金到账后,通过“一卡通”系统制作银行代发报盘,及时报送给失业保险金代发银行。代发银行每月28目前将失业保险金存入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㈥失业人员于每月2 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失业保险金。
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5移居境外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4、5、6项停止领取条件消失,个人重新登记失业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可自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恢复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加强失业保险金审核和个人信息监控
㈠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按以下要求每月比对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的失业人员个人信息,确保个人申领信息准确、有效。
1.当月15目前,比对筛选办理或补办就业备案手续人员,
形成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
2.每月月初,通过社保系统信息网,比对上月已由用人单位投缴社会保险和正常退休、退职、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等人员信息,形成本月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
3.每月月底,根据失业人员个人出生年月,按女年满50周岁(干部身份人员通过档案审查和个人回访后按5 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统计下个月应退休人员,形成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
㈣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街道和五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审核和个人信息的监控工作。
四、有关要求㈠失业保险金申领要与提供就业服务相结合。各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详细询问了解失业人员失业期内的求职择业以及参加职业培训的动态情况,积极5l导其参加求职或职业培训。
㈢失业保险金申领要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相结合。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基金的调度和监管,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㈢失业保险金申领要与就业、社保业务程序衔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操作业务,严格执行先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再办理投保手续的程序,加强信息传递和工作衔接,杜绝因信息传递不及时,工作不衔接,出现不符合条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不符合条件投缴社会保险现象发生。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违规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责令经办机构即时整改,追回被套取、冒领的社会保险基金,消除不良影响。
㈣本《通知》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