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青劳社【2006]75号
二、培训组织形式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培训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目标、资金安排和我市资金配套情况,统一下达区市培训年度计划。培训主要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三、培训组织管理
(一)开班审核。凡组织开展连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企亚或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均应在开班
(二)培训实施。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组织培训时,要严格按照审核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组织培训。要加强培训和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赏培训考勤制度,对出勤达不到三分之二课时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技能鉴定。专项技能的培训时,按照岗位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
(三)考核鉴定。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都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由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费原则上不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费标准的
㈣培训费用。行业、企业组织培训的,培训费由用人单位垫付;培训基地组织培训的,采取个人先交费,培训鉴定合格后,按补贴标准报销费用的方式。培训结束后,对鉴定合格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为其申请政府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四、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拨付
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中,五市三区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区市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后,划拨给区市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监督使用。
㈢审核拨付
1、费用申报。培训鉴定结束后,对于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持《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审批表》
2.材料审查。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核实开班审批、技能鉴定、签订劳动合同
3、资金核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国库支付局,实行集中核算,直接支付给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再将培训费补贴资金拨付到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已缴纳培训费的,由培训基地将拨付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收。
五、工作要求
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掌握劳动力信息资源的优势,积极组织引导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要大力发展劳务合作,加强与外省市劳务合作基地和本地用工单位的联系,通过订单对接、整体输入等形式,组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和培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
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的质量管理,建立培训过程的定期抽查制度,监督培训基地和行业、企业严格按培训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对培训班次的抽查率不低于
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广大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培训主体的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并在培训资金、培训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调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㈣行业、企业和培训基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开班和培训补贴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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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00-01-01
青劳社【2006]75号
二、培训组织形式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培训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目标、资金安排和我市资金配套情况,统一下达区市培训年度计划。培训主要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三、培训组织管理
(一)开班审核。凡组织开展连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企亚或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均应在开班
(二)培训实施。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组织培训时,要严格按照审核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组织培训。要加强培训和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赏培训考勤制度,对出勤达不到三分之二课时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技能鉴定。专项技能的培训时,按照岗位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
(三)考核鉴定。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都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由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费原则上不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费标准的
㈣培训费用。行业、企业组织培训的,培训费由用人单位垫付;培训基地组织培训的,采取个人先交费,培训鉴定合格后,按补贴标准报销费用的方式。培训结束后,对鉴定合格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为其申请政府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四、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拨付
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中,五市三区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区市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后,划拨给区市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监督使用。
㈢审核拨付
1、费用申报。培训鉴定结束后,对于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持《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审批表》
2.材料审查。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核实开班审批、技能鉴定、签订劳动合同
3、资金核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国库支付局,实行集中核算,直接支付给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再将培训费补贴资金拨付到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已缴纳培训费的,由培训基地将拨付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收。
五、工作要求
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掌握劳动力信息资源的优势,积极组织引导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要大力发展劳务合作,加强与外省市劳务合作基地和本地用工单位的联系,通过订单对接、整体输入等形式,组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和培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
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的质量管理,建立培训过程的定期抽查制度,监督培训基地和行业、企业严格按培训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对培训班次的抽查率不低于
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广大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培训主体的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并在培训资金、培训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调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㈣行业、企业和培训基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开班和培训补贴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