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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

关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

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6]75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精神,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满足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现就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谋职业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已参加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享受了政府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二、培训组织形式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培训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目标、资金安排和我市资金配套情况,统一下达区市培训年度计划。培训主要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一)行业、企业组织培训。具备培训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发挥自身培训资源的优势,自行组织开展本行业、企业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行业、企业组织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能够依据职业教育(工种)的职业标准或岗位规范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教师;具有满足培训实施方案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不具备培训条件或因培训人数少,难以白行组织培训的行业、企业,可委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促进就业培训基地、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统称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㈢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培训基地可按照认定的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组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基地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和培训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能培训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根据本人从事职业(工种)的需要,自主选择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对用人单位委托培训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报名培训,培训基地要合理安排培训计划,落实好师资、设施设备和培训场地。

三、培训组织管理

(一)开班审核。凡组织开展连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企亚或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均应在开班3日前,持《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附件1)和《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附件2)、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师资证明等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其中,市内四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五市三区的到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情况要录入微机系统,五市三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培训审核情况按月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二)培训实施。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组织培训时,要严格按照审核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组织培训。要加强培训和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赏培训考勤制度,对出勤达不到三分之二课时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技能鉴定。专项技能的培训时,按照岗位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职业资格培训的时间,根据各职业(工种)技术含量和培训层次确定。对随意缩减培训内容或减少培训课时,造成培训质量降低的,一经查实,取消政府补贴培训资格。

(三)考核鉴定。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都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由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培训的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应在培训结束前5日内,凭《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和《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提出鉴定申请,其中,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市内四区的直接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技能鉴定考核按照现行的程序组织实施;专项技能培训的鉴定考核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命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证书。

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费原则上不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费标准的50%,专项技能培训鉴定费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收取。

㈣培训费用。行业、企业组织培训的,培训费由用人单位垫付;培训基地组织培训的,采取个人先交费,培训鉴定合格后,按补贴标准报销费用的方式。培训结束后,对鉴定合格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为其申请政府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四、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拨付

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合鉴定费用,下同);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中,五市三区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区市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后,划拨给区市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监督使用。

㈢审核拨付

1、费用申报。培训鉴定结束后,对于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持《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审批表》(附件3)、《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自谋职业人员《营业执照》副本、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培训费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五市三区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材料审查。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核实开班审批、技能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等情况,并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资料录入微机管理系统,经审查无误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表和花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资金核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国库支付局,实行集中核算,直接支付给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再将培训费补贴资金拨付到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已缴纳培训费的,由培训基地将拨付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收。

五、工作要求

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掌握劳动力信息资源的优势,积极组织引导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要大力发展劳务合作,加强与外省市劳务合作基地和本地用工单位的联系,通过订单对接、整体输入等形式,组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和培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

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的质量管理,建立培训过程的定期抽查制度,监督培训基地和行业、企业严格按培训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对培训班次的抽查率不低于10%,对培训学员的抽查率不低于3%。要加强对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各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技能鉴定制度规定和工作规范实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鉴定程序不规范、违反鉴定规定的,要暂停其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鉴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广大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培训主体的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并在培训资金、培训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调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㈣行业、企业和培训基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开班和培训补贴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关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

关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

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6]75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精神,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满足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现就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谋职业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已参加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享受了政府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二、培训组织形式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培训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目标、资金安排和我市资金配套情况,统一下达区市培训年度计划。培训主要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一)行业、企业组织培训。具备培训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发挥自身培训资源的优势,自行组织开展本行业、企业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行业、企业组织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能够依据职业教育(工种)的职业标准或岗位规范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教师;具有满足培训实施方案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不具备培训条件或因培训人数少,难以白行组织培训的行业、企业,可委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促进就业培训基地、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统称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㈢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培训基地可按照认定的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组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基地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和培训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能培训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根据本人从事职业(工种)的需要,自主选择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对用人单位委托培训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报名培训,培训基地要合理安排培训计划,落实好师资、设施设备和培训场地。

三、培训组织管理

(一)开班审核。凡组织开展连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企亚或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均应在开班3日前,持《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附件1)和《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附件2)、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师资证明等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其中,市内四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五市三区的到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情况要录入微机系统,五市三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培训审核情况按月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二)培训实施。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组织培训时,要严格按照审核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组织培训。要加强培训和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赏培训考勤制度,对出勤达不到三分之二课时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技能鉴定。专项技能的培训时,按照岗位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职业资格培训的时间,根据各职业(工种)技术含量和培训层次确定。对随意缩减培训内容或减少培训课时,造成培训质量降低的,一经查实,取消政府补贴培训资格。

(三)考核鉴定。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都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由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培训的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应在培训结束前5日内,凭《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和《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提出鉴定申请,其中,五市三区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市内四区的直接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技能鉴定考核按照现行的程序组织实施;专项技能培训的鉴定考核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命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证书。

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费原则上不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费标准的50%,专项技能培训鉴定费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收取。

㈣培训费用。行业、企业组织培训的,培训费由用人单位垫付;培训基地组织培训的,采取个人先交费,培训鉴定合格后,按补贴标准报销费用的方式。培训结束后,对鉴定合格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为其申请政府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四、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拨付

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合鉴定费用,下同);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中,五市三区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区市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后,划拨给区市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监督使用。

㈢审核拨付

1、费用申报。培训鉴定结束后,对于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持《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审批表》(附件3)、《青岛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自谋职业人员《营业执照》副本、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培训费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五市三区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材料审查。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核实开班审批、技能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等情况,并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资料录入微机管理系统,经审查无误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表和花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资金核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国库支付局,实行集中核算,直接支付给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再将培训费补贴资金拨付到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已缴纳培训费的,由培训基地将拨付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收。

五、工作要求

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掌握劳动力信息资源的优势,积极组织引导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要大力发展劳务合作,加强与外省市劳务合作基地和本地用工单位的联系,通过订单对接、整体输入等形式,组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和培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

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的质量管理,建立培训过程的定期抽查制度,监督培训基地和行业、企业严格按培训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对培训班次的抽查率不低于10%,对培训学员的抽查率不低于3%。要加强对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各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技能鉴定制度规定和工作规范实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鉴定程序不规范、违反鉴定规定的,要暂停其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鉴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广大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培训主体的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并在培训资金、培训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调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㈣行业、企业和培训基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开班和培训补贴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