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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立和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建立和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科学合理制定年休假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制定出详细的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后执行。工作人员享受的年休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年度内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的,需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

  三、建立不休年休假审批制度。确属特殊情况不能休假的,首先应本人自愿或征得本人同意,经部门、单位批准,由部门、单位正式行文(附本人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执行;其中,市委、区()委管理的干部不能休年休假的,经分管市、区()领导签字后,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执行年休假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实施年休假制度。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领导干部的休假计划,由所在办公厅(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勤制度。在职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六、各级人事部门要监督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执行情况,促进年休假制度有效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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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立和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建立和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科学合理制定年休假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制定出详细的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后执行。工作人员享受的年休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年度内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的,需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

  三、建立不休年休假审批制度。确属特殊情况不能休假的,首先应本人自愿或征得本人同意,经部门、单位批准,由部门、单位正式行文(附本人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执行;其中,市委、区()委管理的干部不能休年休假的,经分管市、区()领导签字后,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执行年休假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实施年休假制度。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领导干部的休假计划,由所在办公厅(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勤制度。在职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六、各级人事部门要监督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执行情况,促进年休假制度有效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