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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

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青建发〔201075

各区、市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建筑业在我国各行业率先实行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建筑业用工制度逐渐由企业自我拥有、直接管理向社会化组织劳动力资源转变。通过改革,一方面使广大建筑业企业甩开“包袱”、轻装上阵,促进了全行业的快速飞越式发展;另一方面形成了企业原有的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队伍逐步萎缩,企业以劳务作业承包方式,广泛使用以“包工头”为基本形式的劳动组合,为规避与务工人员劳动关系的责任,无劳动合同用工,以及务工人员无序流动的问题相当普遍。虽然从2001年开始,国家建设部在全行业推行了建筑劳务企业化管理,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但是因劳务用工不稳定所引发的一线务工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得不到持续提升、合法权益受损及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足,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组织管理失控,企业技术进步缓慢、核心竞争力不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快速提高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为解决建筑业用工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性问题,进一步加快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政府宏观引导、企业积极组织、务工人员自愿参与”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妥善处理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产业素质,促进我市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用四年的时间逐步实现各专业、各层次建筑业企业均拥有自有核心劳动力资源,形成以企业自有核心劳动力为主,以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输入为补充调节的企业用工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业的项目管理体制、施工组织模式和用工管理方式,使其尽快步入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

三、主要措施

(一)企业周密组织,逐步建立自有核心劳务队伍

1、研究制定自有核心劳务队伍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各建筑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业务规模、发展前景等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确定本企业需拥有自有劳务工人的数量、工种以及招收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务队伍发展和使用规划以及实施计划。

2、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自有核心劳务队伍的稳定性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立自由核心劳务队伍的,须与所招用的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同时,还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照我市社会保障机构对推进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统筹规划,针对建筑业的突出特点,建筑业企业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可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全项五险,也可按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要求优先参加基本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用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从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其中,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时,按参加保险所有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额的1%缴费(二类行业调整新标准后,此类人员也相应调整为1.2%,享受所有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A、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缴费年限,享受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工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工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B、由用工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所列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

3、强化培训教育,建立人才开发和激励机制

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强化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要以工地职工夜校为平台,大力开展对务工人员全面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务工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要建立人才使用的激励机制,重视劳务人员的劳资待遇,拉开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普工的工资等级,逐步建立起以技师为技术带头人,以高级工为骨干,以中级工为主体的,工种配套的核心劳务队伍。

(二)政府宏观引导,充分调动企业实施用工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快用工制度改革,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企业改革的积极性。拥有自有核心劳务人员数量达到基本指标要求(具体指标详见附表),且年内为劳务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或五险全部办理10个月以上(其中2010年度4个月以上)的企业,在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时给予加40分奖励,且在各类先进评选时给予优先考虑;在受理企业新资质审批以及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时要把企业是否拥有基本的核心劳务队伍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

(三)协会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实行用工资源互补

各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协调服务功能,加强对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尤其是对低资质、规模小、业务量少的企业,要帮助其解决拥有齐全工种能力不足的客观困难,积极进行企业间的横向沟通协调,帮助企业间建立人力资源互补机制,形成用工联合体,互为补充调配劳务人员数量、工种的优势和不足。

附件:各序列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劳务人员基本指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序列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劳务人员

基本指标

年份

序列

及等级

2010

2011

2012

2013

以后

特级

500

1000

2000

3000

一级

100

300

500

1000

二级

50

100

200

400

三级

20

50

100

200

一级

50

100

200

300

二级

20

50

100

150

三级

10

20

30

50

劳务分包

序列

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30

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50

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80

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100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日期:1900-01-01

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

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青建发〔201075

各区、市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建筑业在我国各行业率先实行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建筑业用工制度逐渐由企业自我拥有、直接管理向社会化组织劳动力资源转变。通过改革,一方面使广大建筑业企业甩开“包袱”、轻装上阵,促进了全行业的快速飞越式发展;另一方面形成了企业原有的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队伍逐步萎缩,企业以劳务作业承包方式,广泛使用以“包工头”为基本形式的劳动组合,为规避与务工人员劳动关系的责任,无劳动合同用工,以及务工人员无序流动的问题相当普遍。虽然从2001年开始,国家建设部在全行业推行了建筑劳务企业化管理,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但是因劳务用工不稳定所引发的一线务工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得不到持续提升、合法权益受损及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足,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组织管理失控,企业技术进步缓慢、核心竞争力不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快速提高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为解决建筑业用工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性问题,进一步加快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政府宏观引导、企业积极组织、务工人员自愿参与”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妥善处理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产业素质,促进我市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用四年的时间逐步实现各专业、各层次建筑业企业均拥有自有核心劳动力资源,形成以企业自有核心劳动力为主,以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输入为补充调节的企业用工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业的项目管理体制、施工组织模式和用工管理方式,使其尽快步入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

三、主要措施

(一)企业周密组织,逐步建立自有核心劳务队伍

1、研究制定自有核心劳务队伍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各建筑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业务规模、发展前景等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确定本企业需拥有自有劳务工人的数量、工种以及招收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务队伍发展和使用规划以及实施计划。

2、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自有核心劳务队伍的稳定性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立自由核心劳务队伍的,须与所招用的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同时,还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照我市社会保障机构对推进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统筹规划,针对建筑业的突出特点,建筑业企业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可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全项五险,也可按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要求优先参加基本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用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从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其中,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时,按参加保险所有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额的1%缴费(二类行业调整新标准后,此类人员也相应调整为1.2%,享受所有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A、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缴费年限,享受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工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工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B、由用工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所列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

3、强化培训教育,建立人才开发和激励机制

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强化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要以工地职工夜校为平台,大力开展对务工人员全面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务工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要建立人才使用的激励机制,重视劳务人员的劳资待遇,拉开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普工的工资等级,逐步建立起以技师为技术带头人,以高级工为骨干,以中级工为主体的,工种配套的核心劳务队伍。

(二)政府宏观引导,充分调动企业实施用工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快用工制度改革,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企业改革的积极性。拥有自有核心劳务人员数量达到基本指标要求(具体指标详见附表),且年内为劳务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或五险全部办理10个月以上(其中2010年度4个月以上)的企业,在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时给予加40分奖励,且在各类先进评选时给予优先考虑;在受理企业新资质审批以及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时要把企业是否拥有基本的核心劳务队伍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

(三)协会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实行用工资源互补

各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协调服务功能,加强对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尤其是对低资质、规模小、业务量少的企业,要帮助其解决拥有齐全工种能力不足的客观困难,积极进行企业间的横向沟通协调,帮助企业间建立人力资源互补机制,形成用工联合体,互为补充调配劳务人员数量、工种的优势和不足。

附件:各序列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劳务人员基本指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序列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劳务人员

基本指标

年份

序列

及等级

2010

2011

2012

2013

以后

特级

500

1000

2000

3000

一级

100

300

500

1000

二级

50

100

200

400

三级

20

50

100

200

一级

50

100

200

300

二级

20

50

100

150

三级

10

20

30

50

劳务分包

序列

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30

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50

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80

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