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有效性: |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7月12日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正式签署。《协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避免同时承担缔约两国法律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协定》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涉外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为在加入
(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
(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简称子公司
人员);
第三类人员:在中国国内无雇主人员(简称无雇主人员);
第四类人员:船员;
第五类人员:中国驻德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
员)。
(三)德方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两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第五类人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德方为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2.联络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德方为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
3.经办机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德方为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
(一)申请人填写《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申请表》可从部社保中心领取或从部社保中心网页下载,网址:
(四)对一、二类首次申请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
原因。
(五)对第三类首次申请人员以及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我部国际合作司复核后,通报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我部国际合作司在接到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的决定通知后,安排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视情况出具《证明》。
(七)在德工作人员回国后超过6个月再次到德国工作的,需按照第(五)条中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免除缴费申请手续。
三、对德方在华人员免缴“两费”的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规定的
行政协议
3.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
4.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1?4)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1900-01-01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7月12日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正式签署。《协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避免同时承担缔约两国法律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协定》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涉外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为在加入
(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
(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简称子公司
人员);
第三类人员:在中国国内无雇主人员(简称无雇主人员);
第四类人员:船员;
第五类人员:中国驻德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
员)。
(三)德方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两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第五类人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德方为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2.联络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德方为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
3.经办机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德方为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
(一)申请人填写《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申请表》可从部社保中心领取或从部社保中心网页下载,网址:
(四)对一、二类首次申请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
原因。
(五)对第三类首次申请人员以及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我部国际合作司复核后,通报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我部国际合作司在接到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的决定通知后,安排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视情况出具《证明》。
(七)在德工作人员回国后超过6个月再次到德国工作的,需按照第(五)条中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免除缴费申请手续。
三、对德方在华人员免缴“两费”的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规定的
行政协议
3.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
4.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1?4)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