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鲁人社发〔
为切实保障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一、调整范围
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按照《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
附件:
2.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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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00-01-01
鲁人社发〔
为切实保障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一、调整范围
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按照《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
附件:
2.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