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青人办发〔2004〕17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派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青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派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制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直机关和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派遣人员。
第二章 管
第三条“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派遣中心”(以下简称
第四条派遣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五条派遣中心负责派遣人员的档案转移、档案管理、岗前培训、聘用合同签订、派遣期间监督管理、人员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第六条派遣中心统一组织派遣人员参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
第七条派遣中心负责派遣人员的工资调整。
第八条派遣人员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接收派遣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与日常考核,及时向派遣中心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条派遣中心综合单位反馈的考核情况以及其对派遣人员的不定期考核,确定派遣人员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作为人员奖励、续聘、解聘或者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收派遣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党团及工会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收派遣单位负责处理派遣人员发生的工伤、死亡事故。
第三章 待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按照其编制性质执行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经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后,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中心实行财政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机关派遣人员日常考核奖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各接收派遣单位,由接收派遣单位根据其考核等次发放。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参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并取得上一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其工资可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托儿费、学费等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由派遣中心从市财政局拨付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派遣协议与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接收派遣单位与派遣中心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协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接收派遣单位与派遣中心可以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履行派遣协议:
(一)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规定相抵触,不宜继续履行派遣协议的;
(二)派遣中心或者接收派遣单位任何一方发生机构撤并等重大变化的;
(三)派遣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九条派遣中心与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应短于派遣协议期限。原则上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
第二十条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当聘用至退休的派遣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派遣中心应与接收派遣单位签订聘用该人员至退休的派遣协议,与派遣人员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适用国家、省、市关于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派遣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时,相关聘用合同随之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岗位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可另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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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00-01-01
青人办发〔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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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青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派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青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派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制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直机关和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派遣人员。
第二章 管
第三条“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派遣中心”(以下简称
第四条派遣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五条派遣中心负责派遣人员的档案转移、档案管理、岗前培训、聘用合同签订、派遣期间监督管理、人员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第六条派遣中心统一组织派遣人员参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
第七条派遣中心负责派遣人员的工资调整。
第八条派遣人员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接收派遣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与日常考核,及时向派遣中心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条派遣中心综合单位反馈的考核情况以及其对派遣人员的不定期考核,确定派遣人员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作为人员奖励、续聘、解聘或者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收派遣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党团及工会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收派遣单位负责处理派遣人员发生的工伤、死亡事故。
第三章 待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按照其编制性质执行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经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后,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中心实行财政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机关派遣人员日常考核奖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各接收派遣单位,由接收派遣单位根据其考核等次发放。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参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并取得上一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其工资可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托儿费、学费等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由派遣中心从市财政局拨付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派遣协议与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接收派遣单位与派遣中心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协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接收派遣单位与派遣中心可以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履行派遣协议:
(一)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规定相抵触,不宜继续履行派遣协议的;
(二)派遣中心或者接收派遣单位任何一方发生机构撤并等重大变化的;
(三)派遣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九条派遣中心与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应短于派遣协议期限。原则上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
第二十条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当聘用至退休的派遣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派遣中心应与接收派遣单位签订聘用该人员至退休的派遣协议,与派遣人员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适用国家、省、市关于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派遣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时,相关聘用合同随之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岗位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可另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