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
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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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00-01-0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
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