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青工[2004]39号
各级劳动模范为我们国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模的医疗待遇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全国劳模继续享受一类保健待遇。由所在单位按一类保健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医保机构按一类保健对象管理。
二、山东省劳模继续享受二类保健待遇。由所在单位按二类保健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医保机构按二类保健对象管理。
三、建立市级劳模(含部级劳模)医疗补助制度。
市级劳模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所在单位按照
市劳模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四、本意见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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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00-01-01
青工[2004]39号
各级劳动模范为我们国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模的医疗待遇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全国劳模继续享受一类保健待遇。由所在单位按一类保健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医保机构按一类保健对象管理。
二、山东省劳模继续享受二类保健待遇。由所在单位按二类保健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医保机构按二类保健对象管理。
三、建立市级劳模(含部级劳模)医疗补助制度。
市级劳模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所在单位按照
市劳模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四、本意见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