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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意见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青岛市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医疗待遇的意见

青工[2004]39

各区、市人民政策,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

各级劳动模范为我们国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模的医疗待遇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全国劳模继续享受一类保健待遇。由所在单位按一类保健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医保机构按一类保健对象管理。

二、山东省劳模继续享受二类保健待遇。由所在单位按二类保健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医保机构按二类保健对象管理。

三、建立市级劳模(含部级劳模)医疗补助制度。

市级劳模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所在单位按照5%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劳模医疗补助费。享受财政拨款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级劳模,其经费由财政拨付。

市劳模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记入,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专项用于市劳模医疗补助。凡按规定缴纳劳模医疗补助费单位的市劳模,可在住院、门诊大病等由社会统筹金支付的范围内享受与公务员相同的医疗补助待遇。

四、本意见从2004101日起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200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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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意见

日期:1900-01-01

青岛市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医疗待遇的意见

青工[2004]39

各区、市人民政策,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

各级劳动模范为我们国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模的医疗待遇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全国劳模继续享受一类保健待遇。由所在单位按一类保健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医保机构按一类保健对象管理。

二、山东省劳模继续享受二类保健待遇。由所在单位按二类保健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医保机构按二类保健对象管理。

三、建立市级劳模(含部级劳模)医疗补助制度。

市级劳模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所在单位按照5%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劳模医疗补助费。享受财政拨款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级劳模,其经费由财政拨付。

市劳模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记入,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专项用于市劳模医疗补助。凡按规定缴纳劳模医疗补助费单位的市劳模,可在住院、门诊大病等由社会统筹金支付的范围内享受与公务员相同的医疗补助待遇。

四、本意见从2004101日起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200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