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人办发〔2009〕131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政工)处,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三条 本系统、本单位组织人事工作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人事政策的工作人员,均可依法取得人事争议调解员资格。
第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调解员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人事局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依法调解案件,不受非法干涉;
(二)参加业务培训;
(三)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有权查阅当事人的人事档案;
(一)接受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案件;
(三)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六)及时做好文书整理和案卷归档工作。
(一)未经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允许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四)对当事人进行不正确的诱导;
(五)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泄漏案情;
第十一条 调解员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循《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办案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可以对调解员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应予解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人办发〔2009〕131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政工)处,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三条 本系统、本单位组织人事工作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人事政策的工作人员,均可依法取得人事争议调解员资格。
第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调解员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人事局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依法调解案件,不受非法干涉;
(二)参加业务培训;
(三)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有权查阅当事人的人事档案;
(一)接受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案件;
(三)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六)及时做好文书整理和案卷归档工作。
(一)未经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允许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四)对当事人进行不正确的诱导;
(五)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泄漏案情;
第十一条 调解员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循《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办案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可以对调解员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应予解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