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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卡金消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劳动

和社会保障卡卡金消费管理》的通知

青劳社[2004]91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卡金消费管理,保证卡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提高服务水平,现就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卡金消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一旦发现挂失卡、注销卡和假卡,应立即予以没收,登记在册,并在两日内送交市劳动保障卡管理部门。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卡金交易系统将自动停止其POS机交易。(201071日起,因系统更换接卡处通知,定点药店一旦发现挂失卡、注销卡、和假卡不再予以没收。

二、凡持卡人到定点药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消费单笔金额满300元及以上的,定点药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要求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查验、登记,登记资料保留一年。因定点药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未认真查验、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而造成丢卡人员卡金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定点药店或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等有关责任。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年十一月二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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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卡金消费管理》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劳动

和社会保障卡卡金消费管理》的通知

青劳社[2004]91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卡金消费管理,保证卡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提高服务水平,现就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卡金消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一旦发现挂失卡、注销卡和假卡,应立即予以没收,登记在册,并在两日内送交市劳动保障卡管理部门。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卡金交易系统将自动停止其POS机交易。(201071日起,因系统更换接卡处通知,定点药店一旦发现挂失卡、注销卡、和假卡不再予以没收。

二、凡持卡人到定点药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消费单笔金额满300元及以上的,定点药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要求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查验、登记,登记资料保留一年。因定点药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未认真查验、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而造成丢卡人员卡金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定点药店或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等有关责任。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