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有效性: |
青人社字〔2011〕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流程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现将青劳社〔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程
为配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的变化,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调整为每月
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单独医疗保险缴费专户”(以下简称“失业医保专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以下流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前,个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前,个人未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个人需要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应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费不超过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前,未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办理失业登记后,个人不需要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医保关系接续到本区的“失业医保专户”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将失业及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地转入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五)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需调整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状态的,应分别按上述有关规定流程调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停保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中:
(一)单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区“失业医保专户”办理停保手续;
(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开始,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不继续缴纳的,按规定个人办理停保手续。
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我市规定标准自动计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
五、信息联动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时,系统自动判断失业保险数据库与社会保险数据库中该人员的身份信息,对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参保职工编号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改失业保险登记信息或通知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改参保信息,务必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数据库与社会保险数据库中的身份信息一致。
(二)每月底,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提取当月领取(含补发上月)失业保险金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并进行比对,发现已发放失业保险金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未发放失业金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应及时联系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各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相应的补发失业保险金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确保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一致。
六、
由局信息中心统一提取
(一)已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到原缴费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领取失业金情况批量生成医疗保险缴费实收明细。
(二)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量生成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实收明细。
七、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办理流程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需持户籍证明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分别向以下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尚未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个人,向原单位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已经在我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个人,向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需持户籍证明和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
八、
1
2
九、年度基金划转
每年底,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分别汇总统计当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及缴纳医疗保险费人数,核对一致的,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数及缴费金额打印收费票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费票据将应缴纳的医疗费用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1900-01-01
青人社字〔2011〕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流程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现将青劳社〔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程
为配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的变化,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调整为每月
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单独医疗保险缴费专户”(以下简称“失业医保专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以下流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前,个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前,个人未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个人需要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应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费不超过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前,未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办理失业登记后,个人不需要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医保关系接续到本区的“失业医保专户”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将失业及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地转入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五)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需调整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状态的,应分别按上述有关规定流程调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停保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中:
(一)单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区“失业医保专户”办理停保手续;
(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开始,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不继续缴纳的,按规定个人办理停保手续。
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我市规定标准自动计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
五、信息联动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时,系统自动判断失业保险数据库与社会保险数据库中该人员的身份信息,对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参保职工编号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改失业保险登记信息或通知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改参保信息,务必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数据库与社会保险数据库中的身份信息一致。
(二)每月底,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提取当月领取(含补发上月)失业保险金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并进行比对,发现已发放失业保险金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未发放失业金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应及时联系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各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相应的补发失业保险金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确保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一致。
六、
由局信息中心统一提取
(一)已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到原缴费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领取失业金情况批量生成医疗保险缴费实收明细。
(二)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量生成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实收明细。
七、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办理流程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需持户籍证明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分别向以下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尚未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个人,向原单位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已经在我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个人,向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需持户籍证明和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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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基金划转
每年底,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分别汇总统计当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及缴纳医疗保险费人数,核对一致的,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数及缴费金额打印收费票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费票据将应缴纳的医疗费用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