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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有效性: |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流程

关于印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1173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特制定本工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流程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现将青劳社〔200896号文件规定的“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调整为:“失业人员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领的,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次月按规定申领的,应补办上月的申领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当月失业保险金时,补发上月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程

为配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的变化,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调整为每月21日(节假日顺延)。

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单独医疗保险缴费专户”(以下简称“失业医保专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以下流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前,个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前,个人未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个人需要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应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前,未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办理失业登记后,个人不需要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医保关系接续到本区的“失业医保专户”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将失业及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地转入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五)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需调整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状态的,应分别按上述有关规定流程调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停保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中:

(一)单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区“失业医保专户”办理停保手续;

(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开始,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不继续缴纳的,按规定个人办理停保手续。

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我市规定标准自动计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

五、信息联动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时,系统自动判断失业保险数据库与社会保险数据库中该人员的身份信息,对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参保职工编号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改失业保险登记信息或通知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改参保信息,务必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数据库与社会保险数据库中的身份信息一致。

(二)每月底,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提取当月领取(含补发上月)失业保险金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并进行比对,发现已发放失业保险金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未发放失业金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应及时联系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各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相应的补发失业保险金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确保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一致。

六、20117月至9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流程

由局信息中心统一提取20117月至9月期间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信息,比对参保信息及享受医疗待遇信息。

(一)已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到原缴费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领取失业金情况批量生成医疗保险缴费实收明细。

(二)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量生成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实收明细。

七、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办理流程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需持户籍证明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分别向以下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尚未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个人,向原单位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已经在我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个人,向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需持户籍证明和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

八、20117月至9月期间已发生医疗费用失业人员补报医疗费

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办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应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办理补报。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自费结算,并已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个人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加盖失业保险经办报销章)、失业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凭证原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差报销。其中,对按职工医保计算的报销额低于按失业保险实际报销额的特殊情况,按照报销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个人不再办理补退手续。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中,原已由失业保险基金结算部分,由职工医保基金向失业保险基金做整体转帐处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自费结算,但未在失业保险部门办理报销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出院结算日期距今在2个月以内的,个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收据原件,回原就医定点医院补办联网刷卡结算手续。

2、出院结算日期距今已超过2个月,或虽在2个月以内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原就医定点医院补办联网结算手续的,个人可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原件,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报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住院医疗费发生日期跨201171日的,应办理分帐结算:

171日前(不含7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仍应按原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271日后(含7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流程办理职工医保补报手续。

九、年度基金划转

每年底,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分别汇总统计当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及缴纳医疗保险费人数,核对一致的,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数及缴费金额打印收费票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费票据将应缴纳的医疗费用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印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流程

关于印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1173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特制定本工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流程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现将青劳社〔200896号文件规定的“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调整为:“失业人员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领的,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次月按规定申领的,应补办上月的申领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当月失业保险金时,补发上月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程

为配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的变化,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调整为每月21日(节假日顺延)。

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单独医疗保险缴费专户”(以下简称“失业医保专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以下流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前,个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前,个人未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个人需要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应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前,未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办理失业登记后,个人不需要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医保关系接续到本区的“失业医保专户”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将失业及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地转入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五)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需调整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状态的,应分别按上述有关规定流程调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停保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中:

(一)单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区“失业医保专户”办理停保手续;

(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开始,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不继续缴纳的,按规定个人办理停保手续。

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我市规定标准自动计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

五、信息联动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时,系统自动判断失业保险数据库与社会保险数据库中该人员的身份信息,对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参保职工编号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改失业保险登记信息或通知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改参保信息,务必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数据库与社会保险数据库中的身份信息一致。

(二)每月底,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提取当月领取(含补发上月)失业保险金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并进行比对,发现已发放失业保险金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未发放失业金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应及时联系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各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相应的补发失业保险金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确保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一致。

六、20117月至9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流程

由局信息中心统一提取20117月至9月期间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信息,比对参保信息及享受医疗待遇信息。

(一)已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到原缴费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领取失业金情况批量生成医疗保险缴费实收明细。

(二)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量生成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实收明细。

七、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办理流程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需持户籍证明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分别向以下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尚未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个人,向原单位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已经在我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个人,向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需持户籍证明和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

八、20117月至9月期间已发生医疗费用失业人员补报医疗费

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办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应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办理补报。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自费结算,并已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个人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加盖失业保险经办报销章)、失业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凭证原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差报销。其中,对按职工医保计算的报销额低于按失业保险实际报销额的特殊情况,按照报销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个人不再办理补退手续。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中,原已由失业保险基金结算部分,由职工医保基金向失业保险基金做整体转帐处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自费结算,但未在失业保险部门办理报销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出院结算日期距今在2个月以内的,个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收据原件,回原就医定点医院补办联网刷卡结算手续。

2、出院结算日期距今已超过2个月,或虽在2个月以内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原就医定点医院补办联网结算手续的,个人可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原件,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报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住院医疗费发生日期跨201171日的,应办理分帐结算:

171日前(不含7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仍应按原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271日后(含7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流程办理职工医保补报手续。

九、年度基金划转

每年底,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分别汇总统计当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及缴纳医疗保险费人数,核对一致的,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数及缴费金额打印收费票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费票据将应缴纳的医疗费用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