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发放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95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条件和期限
㈠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㈡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按用人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执行。
㈢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应从转招次月起按时足额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中个人应负担部分。劳动者失业后,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按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先核定应享受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数,再核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但应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累计月数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申领程序
㈠参保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填写完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农民合同制工人档案、身份(户籍)证明,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其中,市内四区参保单位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五市三区参保单位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合同期内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劳动者,按照城镇职工失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提交《审批表》)、身份(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㈡各就业服务机构经办窗口应对报送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审查、核实。符合领取生活补助金条件的,向参保单位出具《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通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单》),由参保单位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单》送达申请人。
㈢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㈣各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核实领取生活补助金人员的身份,及时通过“一卡通”打印《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及时将生活补助金发放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各就业服务机构应同时收回《通知单》,连同《发放明细表》一并存档备查。
三、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0]236号)同时废止。
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