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8-04 | 文号: |
青人社发〔2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
一、 关于个人账户继承问题
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继承。
二、 关于欠费补缴问题
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新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时不再补收利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关于滞纳金问题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问题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我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1-08-04
青人社发〔2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
一、 关于个人账户继承问题
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继承。
二、 关于欠费补缴问题
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新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时不再补收利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关于滞纳金问题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问题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我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