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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印发《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的通知

青劳社办[2007]105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促进公平就业,规范招聘信息发布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公平就业的宣传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集中开展公平就业的宣传活动,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宣传牌、宣传单、电子显示屏、政策咨询台等方式,广泛宣传《就业促进法》及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使公平就业的理念深入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消除就业歧视,为劳动者求职创造平等就业的环境。

二、加强招聘简章和信息发布行为规范

200811日起,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办理招聘中介服务时,招聘简章和信息发布内容执行规范标准。对违反规范标准的,要指导用人单位修改规范后发布;对存在歧视性条件拒不改正的,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三、加强招聘简章信息的清理整顿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以公平就业为重点,对照招聘简章规范内容,及时开展招聘简章清理活动,对现行招聘信息中存在的歧视性就业条件,要立即停止发布并修正。同时,对招聘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内容及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有关登记信息进行清理和调整(具体内容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统一制作范本,供各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参考使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招聘信息规范发布,更好地促进公平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各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招聘简章和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附: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

各人力资源市场、各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制作、发布招聘信息。

一、招聘信息应包括的内容

招聘信息应如实反映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其中:

1、用人单位名称、性质等内容应明确,不得使用简称、别称、虚假名称等;

2、用人单位用工形式应明确,不得空缺或采用临时工等不规范的表述方式;

3、岗位信息应真实反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等情况;

4、劳动报酬应明确,不得以商业秘密、业务提成、工资面议等为由逃避应履行义务;

5、求职者技术技能要求应明确。

二、招聘信息禁止出现的内容

发布招聘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歧视性条件,主要包括:

1、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

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3、不得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身高、学历、户口性质、地域、家庭、政治面貌、身体状况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4、招聘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5、不得出现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信息发布

各人力资源市场、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可按规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市场内部信息发布栏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信息内容应符合以上要求,不得与用人单位招聘简章相悖。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印发《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的通知

青劳社办[2007]105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促进公平就业,规范招聘信息发布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公平就业的宣传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集中开展公平就业的宣传活动,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宣传牌、宣传单、电子显示屏、政策咨询台等方式,广泛宣传《就业促进法》及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使公平就业的理念深入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消除就业歧视,为劳动者求职创造平等就业的环境。

二、加强招聘简章和信息发布行为规范

200811日起,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办理招聘中介服务时,招聘简章和信息发布内容执行规范标准。对违反规范标准的,要指导用人单位修改规范后发布;对存在歧视性条件拒不改正的,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三、加强招聘简章信息的清理整顿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以公平就业为重点,对照招聘简章规范内容,及时开展招聘简章清理活动,对现行招聘信息中存在的歧视性就业条件,要立即停止发布并修正。同时,对招聘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内容及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有关登记信息进行清理和调整(具体内容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统一制作范本,供各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参考使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招聘信息规范发布,更好地促进公平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各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招聘简章和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附: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

各人力资源市场、各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制作、发布招聘信息。

一、招聘信息应包括的内容

招聘信息应如实反映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其中:

1、用人单位名称、性质等内容应明确,不得使用简称、别称、虚假名称等;

2、用人单位用工形式应明确,不得空缺或采用临时工等不规范的表述方式;

3、岗位信息应真实反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等情况;

4、劳动报酬应明确,不得以商业秘密、业务提成、工资面议等为由逃避应履行义务;

5、求职者技术技能要求应明确。

二、招聘信息禁止出现的内容

发布招聘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歧视性条件,主要包括:

1、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

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3、不得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身高、学历、户口性质、地域、家庭、政治面貌、身体状况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4、招聘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5、不得出现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信息发布

各人力资源市场、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可按规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市场内部信息发布栏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信息内容应符合以上要求,不得与用人单位招聘简章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