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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其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障事业办公室

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其离退休人员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险[2004]42

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近期,我市部分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请示其离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及其职工工龄确认等方面的问题,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

1、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转制前已办理了离退休(职)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仍按转制前事业单位标准调整;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转制后在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已按青劳社[2003]113号文件规定的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的,不再按青民救[2003]249号文件调整;转制后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随企业按照青劳社[2003]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制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其供养待遇随企业按青劳社[2003]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工龄确认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转制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19963月;差额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20034月。

差额及全额拨款的中央驻青事业单位转制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职工转制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未转制的该类事业单位其调转企业的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今后,如国家出台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再做相应调整。

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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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其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障事业办公室

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其离退休人员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险[2004]42

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近期,我市部分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请示其离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及其职工工龄确认等方面的问题,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

1、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转制前已办理了离退休(职)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仍按转制前事业单位标准调整;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转制后在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已按青劳社[2003]113号文件规定的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的,不再按青民救[2003]249号文件调整;转制后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随企业按照青劳社[2003]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制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其供养待遇随企业按青劳社[2003]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工龄确认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转制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19963月;差额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20034月。

差额及全额拨款的中央驻青事业单位转制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职工转制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未转制的该类事业单位其调转企业的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今后,如国家出台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再做相应调整。

00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