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青劳险[2004]42号
近期,我市部分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请示其离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及其职工工龄确认等方面的问题,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
1、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转制前已办理了离退休(职)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仍按转制前事业单位标准调整;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转制后在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已按青劳社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制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其供养待遇随企业按青劳社
二、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工龄确认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转制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
差额及全额拨款的中央驻青事业单位转制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职工转制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未转制的该类事业单位其调转企业的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今后,如国家出台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再做相应调整。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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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00-01-01
青劳险[2004]42号
近期,我市部分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请示其离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及其职工工龄确认等方面的问题,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
1、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转制前已办理了离退休(职)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仍按转制前事业单位标准调整;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转制后在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供养待遇已按青劳社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制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其供养待遇随企业按青劳社
二、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工龄确认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转制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
差额及全额拨款的中央驻青事业单位转制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职工转制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未转制的该类事业单位其调转企业的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今后,如国家出台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再做相应调整。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